[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5第3週

本週智財判決掃描三則:
一、「TSA LOCK」成為行李箱鎖具的通常名稱,喪失識別性。(本案例對於商標正確使用有重要啟發)
二、將他人拍攝照片上傳臉書的侵權責任。(這是當今常見的著作權案例)
三、商標權爭議與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的關係。(少見的爭議,救濟方法值得思考)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2號行政判決
要旨:綜合上述相關證據資料,可知「TSA LOCK」係指可供美國運輸安全局及機場海關人員使用萬能鑰匙開啟行李箱之鎖,而此種TSA鎖在我國目前已廣泛運用於行李箱、背包、行李綑綁帶等商品,一般消費者於選購行李箱、背包、行李綑綁帶時,看見業者標註「TSA LOCK」大多會聯想係附有TSA鎖之行李箱、背包及行李綑綁帶,而非直接聯想係參加人之系爭商標,堪認系爭商標於95年9月1日核准註冊後,業因國內相關業者普遍廣泛之使用,已成為通常用以表示配置TSA鎖之行李箱、背包、行李捆帶等商品之通用名稱,而已失其表彰或識別商品來源之功能,應有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被告雖稱:原告所提之商品網頁資料多係將「TSA LOCK」與商品材質並列,或於商品介紹或商品特色中提及,予人認知為說明或描述行李箱所附鎖具性質之文字,而非行李箱商品本身之名稱,至多僅能知悉系爭商標之外文「TSA LOCK」為一種行李箱上所附之鎖具,尚不足以證明「TSA LOCK」在我國多數消費者之觀點中已成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第18、22類商品之通用名稱云云。惟觀之原告所提之前開大買家、PCHome拍賣網頁資料,其中多數商品於拍賣標題上以與商品名稱同樣大小之字體標明具備TSA防盜鎖以凸顯該商品之特色(見原處分卷第78至80頁反面),足認業界多以TSA鎖與行李箱、背包、行李綑綁帶結合使用,加以宣傳商品,而使消費者知悉此為上開商品之特色,而成為此類商品之通用名稱,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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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要旨:
上訴人於重製、公開傳輸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照片時,就該附表一編號2、5、6、12、16、17、18、20、21、22、23、26、29、30、33、36、37、40、41所示部分,僅是單純轉貼如原審決附表一所示之照片,並無任何加註任何文字或留言,實難認上訴人係利用被上訴人上開攝影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考或論證、註釋或評註;至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3、4、7、8、9、10、11、13、14、15、19、24、25、27、28、31、32、34、35、38、39所示部分,固有加註該等編號所示之文字,然觀諸該等文字內容,或為單純針對照片之客觀事實描述,或為嘲諷被上訴人之文字,難認上訴人有將其所為之該等文字作為其創作之意思,自不符合著作之概念,客觀上不足以認定上訴人係以研究為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被上訴人上開攝影著作。是上訴人辯稱其重製、公開傳輸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照片,係因被上訴人表明希望被研究,故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豁免規定等語,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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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有關關務事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他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
要旨: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僅得依智慧局之商標註冊資料查得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為科國公司,而審認科國公司就系爭商標之提示保護申請是否於法有據,然原告與科國公司間就前揭商標移轉契約書發生爭議時,即包含履約爭議、是否影響科國公司取得系爭商標之商標權及原告有無使用系爭商標之權利等,仍須由民事法院解決訟爭,於法院判決結果造成商標權人之註冊異動前,並不影響被告審查該提示保護之申請人是否為智慧局註冊登記之商標權人,甚而被告於執行職務時,即使發現原告進出口貨物可能涉有侵權情事,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而無認定侵權之權責。佐諸原告自承其為系爭商標之原商標權人,於108年2月16日移轉系爭商標與科國公司,而科國公司現仍為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51頁),是科國公司自為實施辦法所規定之商標權人,且為申請系爭商標提示保護之申請人,而確為前開法規所欲保護之對象,揆諸前揭規定之說明,原告既非系爭函文之受處分人,且系爭函文所為效力僅及於申請提示保護之商標權人即科國公司,而未及於第三人即原告,原告顯無法律上利害關係,自非得提起撤銷訴訟之利害關係人,其於本件訴訟顯不具備原告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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