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掃描四則智財判決:「目擊者」電影劇本著作權爭議、「MEDTEC」商標有無識別性、網站文章原創的證明、未於著作具名不影響行使權利。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要旨:
觀諸被上訴人所提系爭劇本各版比對說明(原審卷二第267至283頁)、及V6.2與V7.1、V7.1與V7.2、V7.2與V7.6版本逐場比對資料(如原判決附表二),程偉豪展開原始劇本修改之V7.1版本與上訴人提供V6.2版本相較,確有大幅度的改版,且在V7.1版本之後做了更多情節修改及調整。因此,原始劇本經此3次大幅修改(即V6.2至V7.1、V7.1至V7.2、V7.2至V7.6),在角色發展、主要事件和情節安排上已有重大差異,縱有上訴人所稱「記者(主角)、總編輯、總編輯的配偶(或外遇對象)、汽車技師、警察(真兇)之間互相的關係,以及記者因目擊車禍、向警察調查車禍,而發現每個人都可能是兇手」等主軸概念與元素,然在劇本敘事鋪陳、情節架構及角色設定等具體呈現,已難認程偉豪修改後之改版劇本V8.0版本與上訴人所提供原始劇本具有同一性,而應為另一新的創作劇本。
上訴人與程偉豪於101年3月10日簽訂編劇保密合約(原審卷一第21至23頁),雖約定在簽訂新合約前仍擁有「目擊者」劇本原著及程偉豪改編劇本後之著作權。惟查,在程偉豪完成改版劇本V8.0版本後之104年3月13日,上訴人已與程偉豪簽訂系爭授權書(原審卷一第87頁),表明同意授權予程偉豪進行拍攝劇本撰寫並製作影片,除僅保留影片原創故事署名權利之外,其餘有關影片所衍生之著作財產權及其他類型之版權,含現有與未來衍生之視聽著作權及發行權益均歸於程偉豪所有。準此,上訴人既已與程偉豪簽訂新的系爭授權書,並同意授權程偉豪進行所籌備製作「目擊者」電影後續拍攝與日後相關視聽著作之發行。則程偉豪擔任導演並以改版劇本與嘉揚公司合作拍攝系爭電影,並未逾越上訴人之授權範圍,難認有何侵害上訴人就系爭劇本之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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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93號行政判決
要旨:原告雖主張「MEDTEC」為國內外常見使用之文字,不具識別性,系爭商標「MEDTECS」係融合「醫療(med)」、「紡織品(tex)」及「技術/科技(tec)」,與習見的「MEDTEC」不同,且其整體設計及構圖意匠與據爭商標截然不同,且據爭商標除「MEDTEC」外,並包含顯著中文「梅德」或「海伸」,對習用中文本國人,自會對「梅德」及「海伸」施以較多注意,而容易忽略英文文字「MEDTEC」等等。惟查,「MEDTEC」並非既有詞彙,「MED」字根雖有醫學之意,「TEC」字根雖有技術、科技之意,然將之組合成「MEDTEC」即具有相當之識別性。又據爭商標既未將「MEDTEC」聲明不專用,除「MEDTEC」之外,縱尚分別置有「梅德」或「海伸」中文,然該外文「MEDTEC」既非固有詞彙,其所具識別性即無法忽略,一般人仍會對其施以注意,而得作為識別來源之依據,自難執此遽認兩商標即不構成近似,亦無違反原告所稱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2.12規定,故原告主張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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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要旨:
依上訴人所提供系爭專案之文章內容並未載明著作人為上訴人,反而係表明創作者為「張強尼」即徐○○(原審卷第155頁);又其所提供Canva設計平台帳號電腦截圖畫面及帳號資料,至多僅能證明上訴人曾協助將系爭專案內容設定上傳至系爭平台,或曾參與系爭專案之圖面設計,並無從佐證上訴人為著作人。參以上訴人雖否認曾擔任徐○○之助理,但承認其與徐○○為三人團隊關係等情(原審卷第485頁),而系爭專案既由該團隊之「張強尼」即徐○○對外表示為創作者,即無從認為上訴人為著作人。是依上訴人所舉證據,尚無從認定系爭專案內容為上訴人之個人創作,故其主張為系爭專案之著作人,並因被上訴人未經其同意移轉系爭帳號權限予徐○○,而喪失系爭著作之支配權,致受有不能利用著作之損害,洵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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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要旨:欣采公司、林禹伸雖抗辯:哈迪思公司未在系爭商品照片、編排內容標示其為著作財產權人,誤導同業誤用而索取賠償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為權利濫用云云。惟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在著作之原件或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標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只是使其進一步發生著作人推定之效力,此由著作權法第10條、第13條第1項規定自明,著作權法既未規定須在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上標示姓名始得享有著作權保護,則欣采公司既有前揭侵害哈迪思公司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哈迪思公司依著作權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核屬權利之正當行使,難認有何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權利濫用可言,欣采公司、林禹伸上開抗辯亦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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