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2第3週

本週分享一最高法院營業秘密案件判決,本案最高法院並未挑剔合理保密措施,但要求事實審法院需對營業秘密之內容及其範圍(秘密性及經濟價值),詳為認定、明確記載。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刑事判決

本案為營業秘密案件,最高法院要求事實審法院需對營業秘密之內容及其範圍,詳為認定、明確記載。謹將最高法院發回要旨略述如下:(分段及粗黑字體為筆者所加)

依卷內資料,原判決其附件(下稱附件)各編號所示之秘密資訊,其內容、性質、用途各異,原判決未詳細論述各資訊何以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之心證理由,僅籠統說明該等資訊,已記載客戶名稱、品牌、地址、聯絡人、電話等基本資料或聯絡方法,亦記載產品之成分、劑量、報價及訂單等資訊,即認上開各資訊為捷康公司與客戶交易往來過程中,經長期累積所得之交易紀錄,投入相當人力心力彙總所得,而認均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等情,已嫌速斷。

又其中附件編號1、6之「供應商合約」、「授權書」(見他字第6762號偵查卷第44至50頁、第78頁),捷康公司似非所載之當事人,如何得憑認捷康公司為該等資訊之所有人,其所為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罪嫌之告訴,已屬合法告訴?

且依授權書記載,僅為第三人歐禮斯上海商貿易有限公司將其產品包裝部分授權供應商製造、出口,何以得認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原判決俱未說明所憑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

另所示之飲料代工報價、紙箱報價單等資料(同上卷第60、70頁),固載有產品之名稱、數量及價格,似僅為廠商提供之瓶蓋、紙箱等產品之報價,與產品製程、成分、配方、比例無關,是否為相關業界或專業領域之人自市場中可輕易知悉或取得之資訊?能否謂非該專業領域之一般知識,係捷康公司經相當努力所獲得,而認係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範疇?即非無疑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https://bit.ly/3gPul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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