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1/12第3週

本週掃描智財判決三則:
1.纏訟十年的販售硬蕊色情片案件,更一審判販賣猥褻物品有罪。
2.著作權侵權案件,原審認為公司負責人以個人身份而非公司代表人提出告訴,告訴不合法,為不受理判決。但二審認為卷內證據並非如此,撤銷原判決發回一審。
3.商標侵權案件,原審認為本案與前案具有接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諭知免訴。但二審認為卷內事證似非如此,撤銷原判決發回一審。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要旨:
經查,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光碟片,其內容均包括男女裸露性交,並有以繩索綑綁裸體之女子,或有多位男子以暴力方式壓制裸體女子四肢之性暴力、性虐待畫面,其內容均毫無藝術性、醫學性及教育性價值,且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畫面,足以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而有礙於社會風化,其並含有暴力、性虐待之畫面,即屬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所謂具有「硬蕊」猥褻之資訊及物品無疑。是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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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要旨:
原審判決對於○○○在107年12月24日警詢時,當場提供有著作財產權轉讓書、原創過程說明、策動公司提告內容列表(2018/12/24)、侵權市值表、侵害著作權蒐證文件及被告姬禹軒蝦皮拍賣網站賣場網頁截圖等文件,其中「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提告內容列表」(見警卷第14頁)之文件標題即已明示本件係以策動公司名義提出告訴,前開「侵權市值表」(見警卷第15頁)上方則記載「告訴人/被侵權人: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前開侵害著作權蒐證文件(見警卷第16頁)中亦載明「告訴人: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前開被告蝦皮拍賣網站賣場網頁截圖中上方亦記有「告訴人: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被告:蝦皮賣家00000000000」字樣等情,並未加以審酌,並論究上開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於上開警詢時,同時有代表策動公司,並以策動公司之名義以書面提出告訴之意思。況且,○○○於107年12月24日警詢時,已表明其係策動公司負責人(見警卷第7頁),其是否同時有代表策動公司提起告訴之意思,原判決亦疏而未論。承上,本案是否經策動公司合法告訴仍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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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要旨:
前案認定被告侵害之商標權為愛麗公司註冊取得,與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均不相同,則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並非侵害同一法益;又被告倘認知所刊登之商品為不同品牌,則於刊登標註有附表一所示不同商標權人註冊商標之商品照片及訊息時,亦非出於單一犯意及目的。是前案與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是否不可分而具同一性,顯有再予釐析究明之必要。㈡再者,前案偵查卷內存有被告於拍賣平台刊登之商品訊息及照片(前案偵查卷第23至50頁),本案卷內僅有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商標權人之商品之網路刊登資料,則本案起訴事實是否評價為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或同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非無再予探求餘地,倘本案與前案之犯行內涵並不相同,自難遽認被告係本於單一整體之故意。㈢另因本案犯行內涵尚待進一步探求始得明確,尚難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而加以判斷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是以,本案所為行為與前案犯行是否屬於密接時、地所為之接續行為,或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仍存有上述諸多疑義尚待釐清,原判決未詳加說明,逕以本案與前案係基於同一目的之決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或係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前案既已判決確定,本案即為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而為免訴之判決,是否合於刑法適度評價原則,尚非無研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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