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分享智財法院判決二則:第一則的感想是這也關著作權的事?第二則看到IPPA就想到求番號(不懂就算了,請不要用關鍵字搜尋)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要旨:
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均屬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規定,原告有無被告指訴當街騷擾藍衣女子行為,與原告就系爭合影之著作權或著作人格權無關,縱認原告就系爭合影享有著作人格權,亦未因被告吳明璋捉著左手腕或吳家睿配合附和,抑或是員警到場時出示健保卡顯示原告全名及身分證字號,而有向公眾公開提示系爭合影情事,且原告之全名曝光係因性騷擾案件所致,與原告主張著作人格權受到侵害完全無涉。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23號行政判決
要旨:
原告主張「IPPA及設計圖」商標經參加人指定使用於暴力、性虐待(硬蕊)之系爭商品,誤導國人該些商品係經「智慧財產權促進組織」或「智慧財產權推廣協會」認定有智慧財產權且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可供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之印象,有害公序良俗。但法院認為而商標之註冊是否妨害公序良俗,首應以商標本身所表彰之外觀、觀念或讀音,考量註冊當時之社會環境,並就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市場之情況、相關公眾之認知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有明顯冒犯衝擊或可能破壞宗教、家庭或社會價值、影響公共利益等情形加以認定(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第3點參照)而系爭商標之整體圖樣並無粗鄙不雅之圖形或文字,指定使用於影碟等系爭商品上,並未使人產生淫穢、猥褻或敗壞風俗之聯想,系爭商標之註冊對我國公序良俗自無造成任何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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