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1/10第4週

本週分享二則最高法院判決:(民事)關於未授權貼產品的銷毀方式?(刑事)違反保密義務與背信罪的關係?

【裁判案由】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要旨:
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命上訴人應將其所持有系爭貼紙及貼有該貼紙之系爭授權產品交由被上訴人進行銷毀,似認上訴人應交付系爭貼紙及系爭授權產品予被上訴人銷毀;而原審僅認被上訴人得依授權契約第28條第3項第1款至第2款約定,請求上訴人將所持有系爭貼紙及貼有貼紙之授權產品予以銷毀(見原判決書第12頁第14至16行),竟於判決主文第四項諭知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維持第一審所命上訴人應將其所持有系爭貼紙及貼有貼紙之授權產品交由被上訴人進行銷毀部分之判決,已有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
授權契約第28條第3項記載「前二項規定於乙方(即上訴人)或乙方之受託製造業者持有未使用之授權貼紙、包含停止出貨之授權產品、授權產品之半成品、為製造授權產品生產之零件或模具、依第14條規定受甲方(即被上訴人)授權而製作之廣告、宣傳或通知物時,乙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且於甲方所指定之期限內依指定之方法,採行以下之措施:⑴未使用之授權貼紙應立即銷毀。…⑵包含停止之授權產品、授權產品之半成品、為製告授權產品所生產之零件、依第14條規定受甲方授權而製作之廣告、宣傳或通知物,應銷毀之…」等語,似未約定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交付系爭貼紙及授權產品以供銷毀。果爾,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無請求將系爭貼紙交由被上訴人銷毀之權利云云,似非全然無據。則兩造關於銷毀系爭貼紙及授權產品約定之真意為何?僅上訴人為銷毀之主體?或有其他指定之銷毀方法?原審未詳為探究,逕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交付系爭貼紙及授權產品以供其銷毀,亦有可議。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03號刑事判決
要旨: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成立要件。自背信罪之罪質以觀,該罪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復參照該罪之立法理由載明:「至於事務之種類,有專關於財產者,有關於財產並財產以外一切事宜者,但本罪之成立惟以財產為限。」等旨,是以,該條所規定之「事務」,應限於有關財產上之事務。依本件原判決事實欄所認定林碧玉原任聯發科公司人力資源部內招募部門之副理,負責人才招募業務,依聯發科公司聘僱契約書及聯發科技智權資訊保護規範提醒等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等情,如果無訛,能否謂林碧玉係受任處理關於財產之事務,自有再加審究研酌之必要。原審未詳予勾稽及探究林碧玉負責之事務係屬何種財產上事務,並於理由內加以論敘說明,致此部分事實未臻明瞭,本院無從為原判決適用法律當否之審斷。乃原判決遽以林碧玉違反前開保密義務,認違背其任務,因而論以背信罪,依前揭說明,尚嫌速斷,難謂無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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