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1/09第1週

本週分享三則商標爭議判決:藥品商標使用於乳酸菌產品,是否為商標使用?在速食商品為著名商標,是否當然於麵包商品領域著名?夫妻離婚後各自經營小吃的商標爭議?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22號行政判決
要旨:
原告雖主張系爭商標實際使用之乳酸菌商品與指定「中藥、西藥」商品,具相同醫療保健功效而為相同商品,並持續使用乳酸菌商品等同使用中西藥商品云云。並檢附證據如後:①「臺灣醫界」、「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雜誌、臺灣乳酸菌協會網站等文章及藥品外觀查詢列印頁(見廢止卷第106至129頁);②「馬偕一號」之相關文獻(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③各國論文、日本專利案與相關文獻報導影本(見本院卷第183至294頁);④尼斯分類第七、八、十版影本(見本院卷第295至300頁);⑤「茯敏Ⓡ益敏舒晶球益生菌」之食藥署核發許可、進口報單、產品簡介、實物照片、實體及虛擬通路陳列照片(見本院卷第301至342頁)。然「乳酸菌」商品係以提供特殊菌種為目的而具保健功效之商品,屬「營養補充品」組群,「中藥、西藥」商品係以治療、矯正人體疾病為目的之藥品,兩者於用途、功能及目的均不同,,且不具有上下位、包含、重疊或相當之關係。縱使營養食品,因具進補、養生及保健之機能,而國人有藥食同源之飲食文化,常於保健議題相提併論。然藥品、食品應加以區分管理,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見解,非屬相同商品,自難執系爭商標使用於「乳酸菌」商品之事證,作為其有使用於「中藥、西藥」商品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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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
要旨:
原告於103年以「小時光麵館」商標作為其「統一麵」商品之系列品牌,並將「小時光麵館」標示於「統一麵」速食麵商品於零售通路銷售,且自104年起陸續推出多部「小時光麵館」微電影,除獲得國內外多個廣告獎項,並於台視、民視、TVBSG、三立都會台、年代及YouTube平台等媒體播放,2015年間更於拍攝廣告之喀佈貍居酒屋掛上「小時光麵館」招牌,販售廣告中以速食麵創作之餐點,迭經聯合報、中國時報、ETtoday、自由時報電子報等多家平面、電子媒體報導及消費者在其部落格、臉書分享心得。雖堪認據以異議「小時光麵館」商標於系爭商標107年11月27日申請註冊時表彰於速食麵商品之信譽,已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知悉而為著名商標。惟其僅使用在速食麵商品,僅為特定市場之特定消費族群所熟知,難認其著名程度已臻一般消費者所普遍熟知。準此,原告所舉證據,僅證明在速食麵領域,「統一麵」與「小時光麵館」連結,並未涵蓋於麵包烘焙等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而廣為一般消費者所知,自不能以原告於速食麵業界與食品業界龍頭之地位,即泛稱據以異議商標乃至於「統一麵」於各個領域廣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是原告所提證據,不足證明據以異議商標,已達一般消費者均知悉之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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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要旨:
參諸告訴人朱彬佩之上開證述可知,其於107年4月26日申請系爭商標登記之日前,該店商標之圖樣已為「恩恩努肉飯」,該商店係於被告與告訴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開設,且由夫妻共同參與商店之日常營業行為,是商店應屬被告與告訴人有共同經營。告訴人與被告雖就「恩恩努肉飯」商店之出資,屢有爭執,然商店係開設於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101年12月9日起至108年3月12日止(見原審卷第27頁)。無論資金由何人所提供,就商店應屬雙方之婚後財產。況朱彬佩於警詢中陳稱:108年3月12日離婚當時,雙方並未談及「恩恩努肉飯」商標及經營權歸屬誰屬等語(見偵卷第13頁)。準此,足證被告於朱彬佩申請系爭商標登記之前,已有使用該商標圖樣經營「恩恩努肉飯」事實,應足堪認定。且被告自「恩恩努肉飯」設立後,雖有搬移經營地點,仍有持續經營「恩恩努肉飯」商店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而被告使用系爭商標之圖樣時,該商標尚未註冊,自無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是被告於系爭商標遭朱彬佩註冊後,仍持續使用之,應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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