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1/08第2週

本週智財判決掃描:專利授權契約的解釋、著作權授權的探究、著作權授權的證明、專利報酬的約定、將電路佈局圖之圖形著作製作成印刷電路板之行為屬重製。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授權關係存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要旨:
上訴人固主張系爭合約第3條第4項約定,應解釋為被上訴人於系爭合約生效3年後,即不得執本項終止系爭合約云云。然系爭合約第3條第4項之文義即明確記載,被上訴人於系爭合約生效後3年內,未能獲得上訴人權利金之給付,本可書面通知上訴人後終止該合約,其合約文字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是上訴人主張該條項應反面解釋被上訴人於契約生效3年後,不得據此終止合約,顯為捨契約文字曲解其意思。衡諸本項約定意旨,應係考量實施系爭專利之研發、製造及銷售,必須經過一定之時程,始能在市場上有獲利之空間,故約定以3年期間,做為上訴人利用之緩衝期,使被上訴人於該期間內,不得以未獲權利金為由終止該合約。倘自系爭合約生效3年後,上訴人猶未能支付被上訴人權利金時,被上訴人自得以此事由終止系爭合約,否則無異使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必須永久無償供上訴人繼續實施該專利,此情形顯與該條項規範目的相違,顯失公平。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要旨:
按著作權法所謂目的讓與理論係指著作權人授與權利時,就該權利之利用方式約定不明或約定方式與契約目的相矛盾時,此時該權利之授權範圍,應依授權契約所欲達成之目的定之;而依民法第98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此,在認定著作權契約之授權範圍時,首先應檢視授權契約之約定,倘契約「無明文」或「文字漏未規定」或「文字不清」時,再探求契約之真意,或推究是否有默示合意之存在。故著作權之授權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真意不明,又無默示合意存在時,始再考量契約目的讓與理論。查本件廣東眾樂公司授權與被告華特公司之授權證明同意書記載明確,全無提及公開上映權之授受,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無目的讓與理論之適用。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要旨:
被告雖抗辯原告提出之授權證明資料未經公證,甚至有以網路文件補充說明等瑕疵,難認其內容屬實等語,惟原告為國際作者和作曲家協會聯合會CISAC之會員,透過該組織已與全世界其他國家的部分仲介團體簽訂互惠契約,成為姊妹協會,以保護彼此會員之權利,因國外集管團體眾多,且分屬不同國家,倘遽認為該國外集管團體所簽訂或製作之證明文件,應均經我國駐外機關單位認證後,始生訴訟上證據能力,無異使受國外集管團體授權之國內集管團體於我國法院涉訟時舉證之困難大增,而影響該組織保護國內外音樂著作權人之宗旨。是以,法院於判斷國外私文書之形式真正時,並非以該私文書是否經我駐外單位認證為其唯一依據,而係得依經驗法則,並斟酌全辯論意旨,以判斷其真偽。本件原告所舉前揭國外集管團體既均與原告互訂有互惠契約而為姊妹協會,則縱有未經公證之授權證明書及中文翻譯本,未經駐外代表處認證及翻譯公證,均不影響其真實性,被告執此部分之授權證明書未經認證及公證為由,且未提出反證以實其說而否認其證據能力或真實性,並非可取。至於被告抗辯網路資料不能證明部分,因原告提出之授權證明資料多為外國作者,有部分姓名不相符等,而外國作者之姓名多以縮寫之方式代之,原告除提出授權證明文件後再以網路資料佐證為相同之授權人,並非僅以網路資料主張有獲得專屬授權,被告前開之辯解亦無可採。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要旨:
遠傳公司為澄清立法委員對於系爭採購案質疑之單一個案,提出甲證12之聲明及說明予媒體,顯非為競爭目的而為,所為聲明及說明核與漢勳公司陳述相符,尚屬有據,難認所為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漢勳公司就其為亞細亞公司合法授權於臺灣販售及維護系爭產品之經銷商,得販售系爭產品並提供維護服務等情,已提出前揭證據為佐證,亦非無據,且甲證12報導中之「遠傳聲明全文」及「案件說明」內容並未提及原告,原告自居為日立製作所系爭產品之臺灣唯一授權合法代理商,認遠傳公司所為前揭聲明及說明,漢勳公司未予澄清,侵害原告商譽(名譽)、營業信譽或潛在交易機會云云,實屬臆測。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專利權報酬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要旨:
兩造既已約定由世研公司取得第二期技術報酬金之給付請求權,則原屬世研公司之權利義務並不因股東間持股之轉換而有所變動,故除非有特別約定外,上訴人並不會因出售其持股取得股款後,第二期技術報酬金請求權因此轉讓與上訴人。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要旨:
電路佈局圖之製作(將電路佈局圖之圖形著作製作成印刷電路板之行為)係屬「重製」:依照電路布局圖繪示之圖形製作成電路板是否屬於將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單純以平面形式附著於立體物上,或於立體物上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圖形著作,可就電路板製作的技術流程是否涉及圖形著作的轉印及製作完成後該圖形著作於電路板的重現程度予以判斷。
1.電路板的製作流程包含電路佈局圖之圖形著作的轉印:參考本院依職權調查並提示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工具書「電路板設計實作入門」(許焜仁著,碁峰資訊股份有限公15司發行,2016年4月初版)(本院卷2第461至493、54016頁),業界習知之電路板製作流程係由電路佈局工程師依據電路圖將所需零件的型號、尺寸大小、腳位編號等資料建立在零件庫中(電路板設計實作入門第1-8、1-9頁),接著使用電路佈局軟體呼叫零件庫中要使用的零件,在軟體上確定所有零件預定放置於電路板上的配置位置,再依各零件腳位的電氣特性予以互相繞線連接,並調整連接各零件腳位的線路,形成整個電路佈局圖(電路板設計實作入門第4-25、4-32頁),電路板製造商依電路佈局圖的底片檔製作光罩,例如鑽孔層、文字層、線路層等(電路板設計實作入門第1-15、1-16頁),電路板製造商則在基板上塗佈光阻材料(防焊漆),並在其上放置依底片製造的光罩後予以曝光,因光阻材料有曝光部分的材料性質會產生變化,因此以化學藥劑洗滌時可以蝕刻方式將不需要的部分去除,使得基板上的銅箔顯現出與電路佈局圖相同的零件腳位位置、連接方式、線路走向等圖形(電路板設計實作入門第1-11至1-14頁)。由上述業界習知之電路板製作流程可知,其係由電路佈局圖製作光罩,再使用曝光技術將原先電路佈局圖上的圖形轉印至電路基板上,經由蝕刻技術將被轉印的圖形中不需要的部分清除後,電路基板上的銅箔即會顯現出與原先設計時電路佈局圖相同的零件腳位位置、線路佈局走向等圖形。
2.電路佈局圖之圖形著作會完全重現於電路板:
由於上述電路板製程中,電路板上呈現的貫孔孔位、線路的繞線走向、零件的腳位等圖形係藉由曝光技術將平面的電路佈局圖形轉印至電路基板,再藉由蝕刻技術將基板上的銅箔層蝕刻成電路佈局圖所呈現的圖形,以呈現出貫孔孔位、繞線走向、零件腳位等肉眼可辨識的圖形,因此電路佈局圖與最後完成的電路板上的圖形會完全相同,此結果本即為電路板製作技術欲達到的效果,故電路佈局圖之圖形著作會完整且完全重現於電路板。
3.綜上,以電路佈局軟體繪製之電路佈局圖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電路板雖係以電路佈局圖為基礎經多種製程製作而成之實體物,惟依其製作原理與實際製程,其涉及將電路佈局圖轉印至電路基板之步驟,最後完成之電路板上呈現的圖形亦會與電路佈局圖圖形完全相同,故將電路佈局圖之圖形著作製作成印刷電路板之行為,係屬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重製」行為之範疇,而非專利法上所稱之「實施」行為。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