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1/08第1週

本週的智財判決掃描:未約定違約金的損害賠償舉證?臉書照片中出現他人商標是否侵權?著作權契約的解釋?網路盜圖兩張判賠一萬元。

【裁判案由】使用著作權權利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
要旨:
被上訴人將其著作財產權獨家授權上訴人利用,被上訴人並保證不將此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及設定質權(見原審卷第40頁)。準此,當事人間之著作權授權契約雖為獨家授權,然未約定被上訴人違約時之損害賠償。上訴人無法證明○○○○販賣與系爭著作相同之軟體,而侵害其權利。上訴人自不得以○○○○之銷售淨利,作為損害賠償之債權,主張加以抵銷。況當事人之著作權授權契約,未約定被上訴人違約時之損害賠償,上訴人不得遽以○○○○之淨利作為債權抵銷,是上訴人主張債權抵銷,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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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要旨:
被上訴人於系爭合約終止之後,已將其臉書專頁封面標示之系爭商標撤除,更換為一外國女性臉部照片,右方則標示中文「醫學美容—找回您美麗的歲月」,並無使用系爭商標來表彰其提供之醫美療程服務。雖臉書專頁之「所有照片」中仍含有3張系爭商標之照片,惟其上傳時間(106年2月5日、2月17日、5月21日)均在系爭合約終止之前,且審酌一般人上傳臉書之照片,常為各種生活或工作上相關之圖片,其中不乏有過去工作場所之名片或照片等,如無涉及侵害他人之隱私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即無侵權可言,本件上訴人依侵害商標權之法律關係請求,仍應判斷被上訴人是否有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商標圖樣,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始構成商標權之侵害,被上訴人既無使用系爭商標之行為,主觀上即無侵害商標權之故意或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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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要旨:
由「上訴人於系爭合約期間屆滿之後,應將系爭著作之視聽母帶交還予被上訴人」之約定,可知授權期間屆滿之後,上訴人已無重製系爭著作之權利,故須將工作母帶交還予被上訴人。上訴人雖稱,扣住母帶的用意是在確保專屬授權的履行,由於母帶扣在電腦點歌伴唱機業者處,被上訴人就無從再將同樣的視聽著作授權其他人使用云云(見本院卷第255頁)。惟查,工作母帶既係由被上訴人製作後交予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擁有系爭著作原始檔案,本得自行拷貝多份並無任何困難,上訴人稱工作母帶扣在上訴人處,係為了防止被上訴人再將同樣的視聽著作授權其他人使用,顯不可採。系爭合約既已明確約定授權期間屆滿之後,上訴人應將工作母帶返還予被上訴人,足認兩造對於授權期間屆滿後,上訴人無繼續重製系爭著作之權利,已達成合意,上訴人竟主張其於專屬授權期間屆滿後,仍享有永久非專屬重製權,自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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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要旨:
審酌原告係專營電商通路販售商品之企業,耗費薪資成本聘僱員工從事系爭圖片拍攝製作,被告為販售商品之商業目的而擅自侵害系爭圖片之公開傳輸權,刊登使用於臉書社團之系爭圖片僅2張,及自108年4月起即刊登之期間,與使用在相同之電商通路,並銷售相同之喇叭商品,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透過系爭網頁售出任何商品,以及兩造於另案即本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03號、109年度民著訴字第46號案件相同商品圖片之賠償標準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系爭圖片之賠償金額以10,000元計算(每張5,000元),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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