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介紹二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成大學生告老師侵害其課程報告著作權案(法院認為老師是合理使用)、安全帽『MOTORR』商標侵權案(法院判賠五百萬元)。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要旨:
被告雖有使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中之第5、13至20、33、35、37、43、64題目之原始統計數據及問題文字,惟其係以重新編碼或加權之方式將該原始統計數據進行分析,並參考該統計數據自行製作圖表(直條圖)、加入不同的影響變數後表達自己對此原始統計數據之闡釋,換言之,被告僅係利用或擷取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部分調查結果進行簡報分析,並未重製該附錄問卷之題目內容而當作自己簡報之問卷調查表,自無須獲得原告之授權而未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⒊至原告主張被告使用原告蒐集之問卷原始數據及題目文字,透過加權、繪製直條圖等行為而更有創作,仍屬對於原來系爭著作加以改作成衍生著作之行為,仍應徵得原告之同意,否則仍屬侵害著作權等等(本院卷一第311頁)。然而,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意(著作權法第6條參照)。本件被告利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原始統計數據及題目文字進行簡報分析,並非對之有任何修改而另成為一衍生著作,即非屬改作之行為,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系爭座談會乃被告受周○○教授邀請出席,該座談會目的係陸委會為了解台灣南部學者專家對當前政府兩岸經貿及產學相關議題的看法及建議,規劃舉辦南部專家學者之座談,俾利於蒐整在地學者專家之建議,納入政策規劃參考,並凝聚南部學術界對我國兩岸經貿政策之共識,此有陸委會108年11月「兩岸經貿產學議題」南部座談會成果報告書(下稱成果報告書)可稽(本院卷一第353至421頁)。被告於系爭座談會中以系爭簡報發表個人對於兩岸關係之看法或建議,已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所定之報導、評論或其他正當目的,自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原始統計數據及題目文字,且被告於現場發表時曾向在場與會之人表示系爭簡報之問卷調查資料是來自於學生課程作業,此經證人張○○教授到庭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451至452頁),亦已指明系爭簡報中問卷調查之資料來源,故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不屬於合理使用之範圍,亦非可採。
系爭著作與系爭論文雖有如前述文字內容相同或相似之處,或引用部分之原始數據及問題文字,惟系爭論文基於學術目的以師生名義共同發表,而非出於商業目的,且係以系爭著作之部分問卷調查結果為基礎而為深化延伸,所利用或文字相同或類似者並非系爭著作之核心或主要部分,且質量占系爭著作之比例不高,又被告亦已於系爭論文之首頁載明所用蒐集資料源自系爭著作,此種簡略引註方式縱有不甚明確之處,然應足以使一般讀者理解系爭論文之原始統計數據及問題文字係來自系爭著作,並不致於有違反著作權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再者,系爭論文對於系爭著作之現在價值及潛在市場亦不會產生影響,均如前述,堪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職是,被告抗辯為合理使用,並未侵害原告等人對於系爭著作之著作權,應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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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商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要旨:
蓋以,侵權行為制度,既以填補被害人經法律承認應受保護權利之損害為目的,並為維持人類社會共同生活而設,是以民法上構成侵權行為有責性之過失,當指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而言。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指有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代價,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78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商標侵權事件,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製造商或競爭同業與單純之通路商、零售商、偶然之販賣人等,對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應於個案事實,視行為人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商標普遍程度等情形,以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探其法條文義,並未限於以刑事偵查查獲之商品數量才可作為損害的認定,因此,上訴人主張以刑事偵查現場查扣數量作為損害的認定,顯然添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倘若商標權人未發動刑事偵查,豈非無從援引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作為損害之認定,足證上訴人之主張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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