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分享二則商標註冊爭議:「天隱絲」v.「天絲」與「NITTOSEIKO」v.「NITTO」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121號行政判決
要旨:
系爭商標乃由中文「天隱絲」所構成,據爭商標則由中文「天絲」所構成,二者互核觀之,均係由中文單獨構成,且均為未經設計之橫書中文,其字頭、字尾皆有相同之「天」、「絲」二字,系爭商標雖有結合「隱」字,然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於讀音時會產生雷同之印象;又因二者均有相同「天」、「絲」,僅中間「隱」一字之些微差異,故於整體文字實際連貫唱呼時顯然不易清楚辨識。是以,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於外觀、讀音上均相仿,如標示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交易時施以通常之注意,可能會誤認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之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故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應屬近似程度中等以上之商標。原告雖主張整體觀察二者並不相同,且消費者對於中文辨識能力極高,二者無混淆誤認之虞等語,然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均為「天」、「絲」二字,且均在商標之字首及字尾,整體觀之外觀確實近似相仿,系爭商標雖於中間夾雜「隱」字,然其發音相對弱化較不明顯,自易為相關消費者所忽略。故二者因中文「隱」字之有無,而於外觀及讀音上有些許差異,然二商標倘係標示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或服務係自同一來源或誤認為不同來源但有所關聯,原告之此部分之主張,應非可採。至於原告所舉「青絲」與「青竹絲」之例,二者之文字觀念迥異,與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均有指向布料之觀念情形有別,自不得比附援引。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
要旨:
⒈系爭商標「NITTOSEIKO」(如附圖一)係以「NITTO」結合「SEIKO」組合而來,文字略經設計,即由10個英文字母相互連結,其中2個字母「I」係以鏤空方式呈現上方之圓點,惟不難分辨仍係由兩個「NITTO」、「SEIKO」文字結合而成。因「SEIKO」係日文「精工」之意,倘將之指定使用於第7、9類金屬加工機械及測量相關等商品,通常為描述該等商品本身之品質或性質之說明,難認具有識別性,故給予相關消費者寓目印象中,最主要引人識別部分即為置於前方之文字「NITTO」。⒉據爭商標均以「NITTO」文字結合中文「日陶」(如附圖二之一、附圖二之二),或結合其他英文「KOHKI」及中文「日東工業」(如附圖二之三)、英文「KOHKI」及設計圖(如附圖二之四)組合而成,與如附圖一之系爭商標相同,均有引人注意之相同文字「NITTO」。⒊因「日陶」、「日東」均為「NITTO」之中文拼音,是以消費者在唱呼據爭商標之時,除對於中文部分外,對於「NITTO」文字亦會特別關注及留下深刻印象,且如附圖二之三、附圖二之四之商標權人與原告亦同為日商公司,因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均有相同之文字「NITTO」,在外觀、讀音或觀念上有部分相似,而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即可能會誤認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來自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是以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之近似程度高。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