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海菲爾是否為無花果的品種之一而無識別性?告訴委任不合法得否補正?電影「目擊者」的劇本著作權歸屬?因主張對方違約而自己違反競業禁止之效果?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行政判決
要旨:
觀諸107年2月至8月間Facebook之「無花果交流種植討論區」等,包含原告在內之相關業者發布「無花果交流種植討論區」有提到「今年二月份自美國加州羅伯特海菲爾先生農場,引進他個人培育的這個品種-海菲爾,在四月初我有送四枝條到高雄農改場植物保護研究室給陳技正化……」(原告於107年8月24日在無花果交流種植討論區發表,評定卷第29頁)、「……海菲爾系列……原海菲爾品種已引進臺灣……」(BerniceHatfield於107年6月20日在無花果技術交流發表,評定卷第33頁)、「……海菲爾無花果特點簡介:…(3)全世界唯一皮潤不易破皮之品種……」」(原告於107年2月14日在無花果交流種植討論區發表,評定卷第35、36頁)、「四月定植的品種……黃長頸,摩洛哥黑,MR,海菲爾,義大利258……」(夏天-和黃崇政107年6月7日,評定卷第49頁反面)等文字(乙證1-2,評定卷第29至50頁);另「寶信無花果」107年3月20日於Facebook網站所發布之貼文,亦提及「現在每個品種枝條或苗株不一定都有現貨…品種有…西萊斯特、…、長頸黃、…、MR、…、摩洛哥黑、…海菲爾、…等」(乙證1-4,評定卷第115頁)。綜合上開資料,可知於系爭商標註冊公告前(107年10月1日),將「海菲爾」文字與「無花果、無花果苗」商品相結合,對於販售、購買「無花果、無花果苗」之相關業者、消費者而言,係在表彰「無花果、無花果苗」之商品或其相關說明,難以使相關業者、消費者產生識別商品來源之印象,且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購買相同之海菲爾無花果枝條或種苗進行栽種後,在交易過程自亦有使用此等文字來表示「無花果、無花果苗」商品之需要。是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無花果、無花果苗」商品,予相關業者及消費者之認知印象僅在描述具特定植物群體性狀之無花果、無花果苗商品,而為該等商品相關特性之說明,不具識別性,應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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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要旨:
經查,徐○○律師受美商任天堂公司委任從事本案違反著作權鑑定,並於108年6月14日出具鑑定意見書,認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扣案物品係侵害美商任天堂公司著作財產權之仿冒品(鑑定意見書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15至18頁反面),足見美商任天堂公司至遲於108年6月14日已知悉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依法應於6個月內(即108年12月14日前)提出告訴。惟徐○○律師於108年6月14日向警察機關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徐○○律師為撰狀人,見警卷第12至14頁反面),雖列載美商任天堂公司為告訴人,然僅提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出具之一般委任狀(見警卷第61-62頁),並未提出美商任天堂公司委任其為告訴代理人之刑事委任狀,且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之一般委任狀載明:「本公司玆委任徐○○律師、鄭○○律師為全權代理人,為本公司於中華民國台灣『授權地區』取締侵害本公司著作權、商標權及防盜拷措施之行為及產品,受任人有權代理本公司在授權地區調查侵權行為及產品、協助檢警查緝及搜索、提供鑑定意見…、啟動偵查程序及其他取締仿冒之必要行為。本公司認有必要提出刑事告訴時,將另行出具專案委任書,授權代理人出庭。本公司茲保留個案提出刑事告訴之權利。如個案有提出刑事告訴之必要,本公司將另行出具個案委任狀」。由上開記載可知,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如認有必要提出刑事告訴時,將另行出具個案委任狀,且美商任天堂公司與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為不同之法人,人格各別獨立,徐○○律師於108年6月14日代理美商任天堂公司提出告訴時,完全未提出由美商任天堂公司出具之委任狀,其告訴難謂合法。嗣徐○○律師雖於起訴後之109年6月30日向原審提出美商任天堂公司之刑事委任狀,載明:「就原審109年度智易字第2號案件,委任徐○○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就本事件得在刑事訴訟上為一切代理必要之行為」等語(見原審卷第69-71頁,至於徐○○律師在原審提出的另一份109年5月7日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出具之刑事委任狀,與本案侵害著作權之犯行無關,玆不論述),惟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本案之欠缺訴追條件,堪予認定。
反觀本案,自始即以告訴乃論之罪偵辦,且被害人於偵查中並無不能行使告訴權,須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情形,告訴人未提出合法委任告訴代理人之委任狀,係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顯不符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03號判決所稱准予補正「更能符合訴訟整體利益,且對被告亦不致發生不當之損害,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等條件,自無從比附援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03號判決見解,為其有利之論據,檢察官及告訴人之上訴理由,均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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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要旨:
綜合上情,就系爭授權書簽訂之前,原告與程偉豪雙方就系爭劇本程偉豪為編劇、陳融萱為原創故事乙節,應有相當共識,而程偉豪於系爭授權書簽訂後,基於系爭授權書之約定,繼續改版系爭劇本,與嘉揚公司合作拍攝系爭電影,並告知系爭電影開拍及拍攝相關訊息,陳融萱均無異議,雙方當無以系爭劇本合作拍攝電影之可能,甲證3及甲證5之締約目的已不存在,參以就系爭劇本之著作權歸屬,雙方有以系爭授權書取代甲證3及甲證5合約之合意,已如上述,原告以甲證3編劇保密合約之約定所為前揭主張與上情不符,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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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商標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
要旨:
被上訴人既然認為上訴人98年10月5日終止系爭合約不合法,上訴人拒絕供貨,已構成債務不履行,被上訴人自得催告上訴人履約,如上訴人仍拒不履行,被上訴人可依法終止系爭合約,以解免其應負之競業禁止義務,並可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被上訴人並非無救濟之管道。惟被上訴人捨此而不為,在本件糾紛發生不久,即另行成立「TotalSwiss」為名之直銷事業,販售與上訴人之產品高度類似之自有商品,與上訴人在直銷市場從事競爭行為,顯已違反系爭合約之競業禁止義務。再者,上訴人未合法終止系爭合約即停止供貨,固屬違約之行為,惟被上訴人在系爭合約有效期間內,另成立「TotalSwiss」品牌,直接從事與上訴人競爭之行為,同樣亦屬違約之行為,兩造因互指對方違約,各執一詞,並纏訟多年,造成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長期陷於不安定之狀態,惟被上訴人既有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之行為,上訴人以此事由終止系爭合約,難謂違反禁反言及民法第14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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