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1/06第3週

本週智財判決掃描,一件智財法院判決討論商標犯罪故意的認定,二件最高法院發回,分別討論請求專利權移轉的請求權基礎及著作權爭議的舉證問題。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要旨:
被告所提出其與大陸廠商於機台遭警查扣後之微信對話紀錄,該大陸廠商固曾表示機台之正確外觀圖案應該如對話中才正確,並稱「以前的都弄錯」,足認被告就機台上圖案並未於出貨前事先向大陸廠商確認,亦未注意該大陸廠商出貨時機台外觀圖案是否有弄錯;再參酌被告另案不起訴案件,其係與娃娃機內部軟體開機圖案有關,情節亦屬被告未事先確認是否有侵害他人商標之問題,此有該另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1至127頁),是被告於本案縱如同前案一般未進一步查證或確認是否進口之機台有侵害他人商標之問題,而容有疏失,然此應屬被告是否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而難執此逕認被告主觀上確有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犯意,而率以商標法第97條之罪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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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專利權等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
要旨:
新型專利權,為專利專責機關本於行政權作用所核准。審理智慧財產事件之民事法院對於行政權之行使,僅得為適法之監督,而不應越俎代庖,就行政行為自為行使。故民事法院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2款規定,得於專利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爭議事件,自為判斷專利權有無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該自為判斷仍應居於補充地位,無權就專利權逕行予以撤銷或廢止。當真正創作人與新型專利權人發生新型專利權權利歸屬爭執時,除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得依專利法第10條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或當事人間達成讓與新型專利權之協議外,僅得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35條之規定,由真正創作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2年內,以違反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人之規定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2個月內就相同創作申請新型專利,以該經撤銷確定之新型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真正創作人未經專利專責機關依法公告給予新型專利權之前,得否逕認其新型專利權受潛稱專利申請權人侵害,而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潛稱專利申請權人回復原狀,移轉該新型專利權予己?又不當得利係指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而言,受益人所受利益與受害人所受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存在。潛稱專利申請權人取得之新型專利權係專利專責機關所給予,真正創作人未經專利專責機關依法公告給予新型專利權之前,可否認其所受損害即為該新型專利權,而請求返還該新型專利權?亦均非無進一步推究之餘地。原審未說明所憑依據,逕認被上訴人得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專利權予己,不免速斷,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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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著作權授權關係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要旨:
被上訴人就系爭專輯係口頭授權上訴人為發行等行為,被證2-1、2-5至2-9合約均非真正,被上訴人於83年3月18日以系爭催告函催告給付,再於同年4月2日以系爭律師函終止兩造間授權關係,已生終止之效力,乃原審認定之事實。惟系爭催告函係記載上訴人擅自使用被上訴人之詞、曲或編曲,要求上訴人於同年月24日出面協商等語(一審卷二第173、174頁),能否認被上訴人係本於兩造間原有授權契約,而為給付權利金之催告?系爭律師函則稱因索引公司及水晶出版社擅自使用被上訴人著作而通知不得再使用或發行,僅附帶說明若其等認有權製作、發行,亦一併終止云云(一審卷一第31至32頁),該函究係本於何依據終止授權契約?且其受文者僅記載索引公司及水晶出版社,其內文僅列載附表1編號一、六、八、九專輯,則其終止效力是否及於任將達,與附表1編號五、七專輯之授權?上訴人一再抗辯系爭律師函內容與上開口頭授權之事實相左而不生終止效力,原審未說明其抗辯何以不足憑採,逕認系爭律師函已生終止效力,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審復謂倘系爭律師函未生終止效力,兩造間授權契約亦因96年11月13日狀之送達而為終止,然又依被證2-1、2-9合約認定附表1編號一、九專輯之授權終止時間為86年5月31日、85年1月12日,其論述已有牴觸,亦與前揭被上訴人係以口頭授權,上開合約非屬真正之認定,相互矛盾;且原審謂上訴人於96年10月前重製、發行、販售系爭專輯,均屬侵害被上訴人系爭著作權,亦與兩造間授權契約以96年11月13日狀之送達始終止之論述齟齬,而有理由矛盾之違法。再者,原審僅認定上訴人擅自或授權他人發行附表1編號一、五、七、九專輯,且被證27銷售紀錄僅有附表1編號一、五、六專輯之販售資料(一審卷二第235至242頁),則上訴人侵害附表1編號六、八專輯之事證為何?原審逕謂上訴人就系爭專輯均有重製販售之行為,亦有可議。另原審既認第2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係屬上訴人於授權關係屆止前應給付之授權金,則該給付似與著作權之侵害無涉,被上訴人何以得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刊登該部分判決主文?兩造間授權契約之內容、存續時間、已否終止及上訴人有無侵害著作權等事實均有未明,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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