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1/03第4週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合理使用的個案判斷、契約文字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轉讓的證明、著作權侵權賠償的酌定、設計專利侵權比對、RIMOWA行李箱「百褶設計」表徵是否受保護、商標近似判斷標準等。

著作權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要旨:
被告雖辯稱系爭著作僅用於公司團員表演前團練時參考之用途,縱系爭著作練習之最終目的為從事商業演出,但獲利者為團員個人所為之表演本身,難認重製行為作為商業目的使用云云,然查,被告並未具體說明其就系爭著作之利用行為究係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何種合理使用之情形,況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原告所有,係原告出資聘請卓○○、卓○○等人依音樂類型、節奏等重新編曲所為之創作,被告使用系爭著作作為其商業演出活動之一部分,已屬商業目的,況被告利用系爭著作之質量為百分之百,被告利用系爭著作未取得原告授權而重製在被告所有之電腦主機內,亦即被告未支付此部分之下載費用,則被告所為對於原告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必然有所影響,是以綜合上開各因素予以觀察,被告對原告系爭著作之利用情形,應不成立合理使用,被告所辯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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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要旨:
觀諸系爭契約之上開文字內容,僅係原告單純傳達水滴型”玻璃筆尖”產品是由何人出資聘請何人所承攬製作之事實描述,並傳達出資人與受聘人就創作設計產品之合作關係,應本於誠信及創作完成原則及就著作權益之歸屬、產品如何驗收等事項為約定,乃一般出資聘請他人完成創作所常見之契約約定,甚或僅是民法、著作權法之一般原理原則之涵攝,且關於「雙方基於友善合作關係」、「雙方均願意長期維繫出資與承攬的合作關係,以確保雙方都能共同的互蒙受惠」部分,亦僅係一般合作契約所常見之傳達善意約定,未見原告有何智慧之投入而足以表現或表達出作者之個別性或獨特性而具有最低程度之語文創意,難認具有語文著作之原創性要件而須受著作權法保護。至系爭契約有關「出資人」、「地址」、「受聘人」、「中華民國年月日」等文字僅屬標語或通用名詞,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而出資人之姓名及地址等文字並無任何著作物之內涵與表達之,亦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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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要旨:
東風公司如確有將超級星期天節目所取得之著作權、版權及其他一切權利全部讓與原告,原告與東風公司理應有簽立相關書面文件載明轉讓之標的、條件、時間等內容,甚且應依著作權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經被告同意後始得將其著作財產權之應有部分讓與原告,惟均未見原告或證人葛○○提出轉讓文件抑或曾請求被告同意轉讓等相關資料或文件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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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參照
要旨:
審酌原告長期耗費授權成本取得包含系爭著作在內之「ZZVE」品牌系列美術著作之專屬授權,被告經營印刷廠,從事實體海報設計、出版工作,受託製作系爭簡章而過失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未支出費用即使用系爭著作,惟考量被告使用之系爭著作只有1張,且經使用於救國團冬令休閒活動招生簡章之用途,所占系爭簡章圖片之比例不高,及被告自稱其製作海報之收益僅有2,000元等一切情狀,認被告侵害之情節並非嚴重,故原告主張就系爭著作所受損害,以10,000元計算,較為合理,逾此部分之請求,顯屬過高,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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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要旨:
所謂三方比對法僅係用以輔助判斷系爭專利之設計與被控侵權對象是否近似之輔助分析方法,如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差異相當明顯,致其整體視覺印象不同時,即毋須考量被控侵權對象或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藝之相似程度。準此,本件經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視覺印象,依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其二者並不致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業如前述,即無再以三方比對法為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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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公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要旨:
晶耀公司2人雖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號判決予以抗辯,然查,最高法院所廢棄發回之理由,係基於「該案第二審法院」判定如原審判決附表1「百褶設計」為著名商品表徵之事實為據,進一步命「該案第二審法院」應「斟酌研求」系爭侵權商品與原審判決附表1「百褶設計」兩者有無致生混淆之具體危險?消費者施以通常注意是否即可分辨?申言之,最高法院同樣肯認原審判決附表1「百褶設計」為著名商品表徵,上開認定不因本件或「該案」而有所歧異…綜上,RIMOWA公司行李箱「百褶設計」表徵之概念強度固然並非極高,惟其自始即有意以「百褶設計」作為行李箱之表徵,且相關行李箱商品外觀全部使用「百褶設計」,並長期忠實地傳達其行李箱具有「百褶設計」之概念,廣告行銷或媒體報導亦廣泛正確地傳達「百褶設計」係RIMOWA公司行李箱之經典表徵。此外,RIMOWA公司營業額大幅成長,暨品牌形象深入相關事業及消費者等各情,堪認RIMOWA公司行李箱外觀「百褶設計」之表徵具有高度市場強度,而為相關事業、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與RIMOWA公司之行李箱商品連結。職是,堪認RIMOWA公司之行李箱外觀「百褶設計」具有區別商品來源之功能,且為著名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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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行政判決
要旨:
商標是否近似,應就其商品之相關購買人之整體印象(即外觀、讀音或觀念組成)是否相近以為斷,不能違反通體觀察原則,任意將商標圖樣割裂觀察,惟若商標圖樣中之一定部分特別引人注意,有此部分而商標之識別功能特別顯著者,自可就此部分加以比較觀察,以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此與單純將商標割裂分別比較者不同,亦即商標雖然係以整體圖樣呈現,然而商品/服務之消費者關注或者事後留在其印象中的,可能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分,此一顯著的部分即屬主要部分,故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且一般實際購買行為態樣,係指一般消費者都是憑著對商標未必清晰完整的印象,在不同的時間或地點,來作重覆選購的行為,而不是拿著商標以併列比對的方式來選購。本件兩商標引人注目之外文「TGCC」、「TGGC」,於外觀上予人近似之印象,縱有顏色及圖形不同,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之際,自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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