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1/03第3週

本週掃描四則著作權判決:以第三人字型輸出的文字缺乏原創性、單純商品照片缺原創性、抗辯浮動ip的查證、大陸知名電話亭ktv在台維權受挫。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要旨:
原告稱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作之「巧克力牛乳」、「麥胚13芽牛乳」、「草莓牛乳」及「DELICIOUS」字樣以外部實線內部反白之方式呈現云云。惟查,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作之「巧克力牛乳」、「麥胚芽牛乳」、「草莓牛乳」及「DELICIOUS」字樣是完全利用「華康娃娃體」字型(第三人公司創作之字形)呈現;而字體以實線或外部實線內部鏤空是通常之呈現方式,原告對已完成表現創作概念之「華康娃娃體」字型選擇以實線或鏤空方式呈現,並未因此展現獨特個性,是據爭著作前開中文或英文部分之表達並不具獨特創意,不具創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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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要旨:
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原始相片,僅係單純就「moony滿意寶寶尿布彩盒(分為NB、S、M、L4種)」於靜態放置時,以攝影方式單純拍攝,即系爭原始相片之拍攝手法,並無就拍攝距離、拍攝角度與光影有何施以特別精神作用力以表現拍攝者個人之個性、獨特性而足以表現該攝影影像之原創性,充其量僅係對「moony滿意寶寶尿布彩盒(分為NB、S、M、L4種)」外觀、形狀、規格、態樣以攝影方式,使他人得瞭解「moony滿意寶寶尿布彩盒(分為NB、S、M、L4種)」之情況而已,是系爭原始相片實未具備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應具有「原創性」之要求,且因系爭原始相片自始亦均僅有「moony滿意寶寶尿布彩盒(分為NB、S、M、L4種)」之實物拍攝,其精神作用的程度亦甚低,並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及獨特性,因欠缺人格之精神作用,無法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要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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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要旨:
浮動IP係指IP位址會隨電腦開、關機或ISP業者重新配發IP位址而異,然於特定使用時間,該IP位址仍係由特定使用者所使用。經查,系爭影片係於107年8月30日14時16分許經由BT軟體全數下載至系爭IP位址,此有電腦視窗截圖畫面附卷可證(見警卷第24頁),而系爭IP位址於107年2月21日15時10分49秒至107年9月1日9時34分50秒均配發給被告所申請之裝機地址即其住所使用(見警卷第41頁),足見系爭IP位址於107年8月30日14時16分許確係由被告住所之連結網路裝置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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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要旨: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咪miniK」迷你KTV之上述招牌看板、櫥窗、造型、顏色、佈局、擺設為其所創作並享有著作權,惟為上訴人等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既係法人,自應就上開著作為其受雇人或其出資聘請他人完成創作,而具有原創性,並與受僱人或受聘人間約定著作權歸屬(參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於原審雖提出原證1之廣東省版權局核發之作品登記證書及原證9之產品創作相關資料用以證明其為著作權人,惟經上訴人否認其內容之真正性。經查,原證1係廣東省版權局於2016年11月3日所核發之作品登記證書影本,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被上訴人,其中作品名稱「咪Minik」部分所附圖片內容為「咪miniK」迷你KTV產品,其招牌看板及玻璃牆面均有中文「咪」、英文「miniK」及麥克風球設計圖,作品名稱「咪精靈」部分所附圖片內容為9組卡通圖案玩偶設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8條規定:「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出示身份證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如:封面及版權頁的複印件、部分手稿的複印件及照片、樣本等),填寫作品登記表,並交納登記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出示繼承人身份證明;委託作品的委託人應出示委託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證明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是依上開規定向大陸地區各省版權局辦理登記之作者,必須提出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文件或相關契約。經原審行使闡明權後,被上訴人始主張「咪miniK」迷你KTV產品係由艾美娛樂公司於2010年10月11日開始創作設計「SingWorld練歌房」,嗣修改為「我的好聲音」小型練歌房,再優化為「咪miniK」迷你KTV,被上訴人於2015年3月25日自艾美娛樂公司取得專有使用權等情,並提出原證9據以主張係「咪miniK」迷你KTV產品之創作資料,復於本院主張原證3、4、7亦可佐證其為著作權人,且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被證11、12。經核閱原證3、4、7均係上訴人咪噠積公司之系爭產品照片及網頁資料,被上證11、12則係2016年12月20日核發之作品登記證書影本,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訴外人廣州艾美娛樂有限公司(下稱艾美娛樂公司),其中,作品名稱「咪miniK」部分所附圖片內容為「咪」、「SING&RECminiK」及麥克風球設計圖,作品名稱「咪miniK三折頁」部分所附圖片內容為廣告折頁,內含「咪miniK」迷你KTV之照片,至原證9之內容,第1頁為小型練歌房創意圖,第2頁為小型練歌房結構設計圖,惟均無任何艾美娛樂公司名稱之標示,至第3頁以下資料雖均有標示艾美娛樂公司,其內容分別為練歌房之結構圖及零件圖,然均與「咪miniK」迷你KTV之招牌看板、櫥窗、造型、顏色、佈局、擺設之內容顯不相同,自無從以之證明上開著作確為艾美娛樂公司所創作,更遑論被上訴人亦未提出任何事證佐證其由艾美娛樂公司受讓而享有著作權之事實。是依被上訴人所出之證據資料尚無法證明其為上開著作之著作權人,則其主張上訴人咪噠積公司自大陸進口並銷售、出租之系爭產品侵害其美術著作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陳列權,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請求上訴人等賠償其所受損害,即非有據。
被上訴人雖始終主張其擬進入臺灣市場,然其於原審自承在臺灣並無業務,且其在臺申請商標亦仍在審核中,是被上訴人所提供之「咪miniK」迷你KTV產品及其服務確未進入我國市場。縱被上訴人於大陸地區所提供之「咪miniK」迷你KTV產品及上訴人咪噠積公司之系爭產品,其產品名稱之讀音相同,且整體外觀上係屬高度近似,然「咪」、「咪miniK」、「咪miniKSING&REC及圖」等商標,使用於KTV影音設備及娛樂等商品或服務僅於大陸地區為著名商標,且被上訴人係大陸地區法人,如欲在我國經營業務,須依法申請投資許可方得為之,而銷售或提供迷你KTV商品或服務亦須設置營業據點或招徠經銷代理商,然被上訴人除申請註冊商標外,並未提出證據佐證其有何進入我國市場之可能性,消費者即無從輕易選擇或轉換交易對象,又系爭產品係自大陸地區進口至我國,已如前述,則系爭產品是否確係非法抄襲被上訴人「咪miniK」迷你KTV產品,亦未據被上訴人提出任何證據予以佐證,實難認上訴人咪噠積公司在我國銷售、出租系爭產品及服務係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咪噠積公司違反公平法第25條規定,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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