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1/02第4週

本週掃描四件智財法院判決。看到專利案中的被告在line對話中,說自己的產品是「高仿」「我做的跟他一樣」…不知該哭還是笑!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要旨
植接睫毛加盟爭議期間,法院認為,被告本因恐遭民事求償而未更換臉書或招牌上之系爭商標,之後則依律師建議而陸續更換臉書名稱及招牌,難認被告有侵害商標權之主觀上之故意。維持一審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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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86號行政判決
要旨
原告申請「AKK」商標指定第5類商品,被認為與據以異議之「AAK」商標高度近似,商標註冊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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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要旨
商標侵權案件,被告抗辯在網路刊登商標僅在於使消費者認識相關產品,並未進一步說服瀏覽者購買、下單之行銷目的云云,法院不採。損賠部分,法院審酌本件僅查獲銷售1件商品,侵害期間不長,實際銷售數量應不多等一切情況,認為應以零售價之100倍計算為適當。故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應為19萬4,300元(計算式:1,943元×100倍=19萬4,300元)。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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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要旨
「單邊駐車架」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法院認為構成文義侵害,且原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被告自已承認是「高仿」「網路賣得太貴下不了手,其實我做的跟它一樣,只是換材質跟強化而已」等語,侵權成立。賠償部分,法院認為原告依系爭專利所生產製造單邊駐車架產品之單價為每支1,600元,被告等已製造、販賣數量約為80至90支,而車友們係因原告所販賣之產品價格過高,始轉而向被告等購買,故原告因被告等侵害其專利權,自受有失去原可銷售之利益而受有損害;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128,000元(計算式:1,600元×80=1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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