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掃描三件判決:著作權案是關於蒐購二手伴唱機內歌曲再出租,被認為有侵害著作權的不確定故意;商標案是「玉勅穎川天師府及圖」申請宗教類商標欠缺識別性;專利案是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纏訟九年,系爭專利已被舉發撤銷確定,故民事訴訟亦被駁回。
著作權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事實概要
被告以出租電腦伴唱機及伴唱相關設備為業,被起訴於民國104、105年間之不詳時間,先向臺北市萬華區某倒店店家購買二手金嗓電腦伴唱機後,知悉所購得之上開電腦伴唱機內,可能有重製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之音樂著作,竟仍基於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以出租方法侵害告訴人之音樂著作權。
一審認為被告被訴侵害附表二部份,舉證不足,諭知無罪;被訴附表一部份,告訴不合法,公訴不受理。
理由概要
被告既為為出租、維修電腦伴唱機之業者,以出租電腦伴唱機而獲取租金對價,亦知悉電腦伴唱機內之歌曲,除出廠時預設之基本歌庫外,均應經過授權,對於所出租之電腦伴唱機內之歌曲,有無經合法授權事項自應特別注意,無由以歌曲數目過多無以查證或不知道歌曲授權與否而推諉卸責;況且,被告本案所購買之電腦伴唱機為其他業者使用過之二手中古機器,當可預見該等機器內可能存有未經合法授權灌錄之歌曲,卻未審核該等電腦伴唱機內之歌曲是否為金嗓電腦伴唱機之基本歌庫抑或是否取得合法授權,仍執意將該等機器出租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負責人,供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店家使用,而容認犯罪結果之發生,當具有不確定之幫助故意甚明。
判決結果
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以出租方式侵害三首音樂著作權有罪(告訴人取得專屬授權前之行為,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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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92號行政判決
事實概要
原告日以「玉勅穎川天師府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5類之「占星服務;算命;星相;堪輿;紙牌卜卦服務;籌劃宗教集會;代辦法會服務;舉行宗教儀式;心靈輔導;心靈諮商」服務,申請註冊,智慧局審查後認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9條6第1項第3款規定不准註冊之情形,予以核駁。
理由概述
系爭商標圖樣係以祭祀用之牌位為基底,由上而下橫式書寫中文「玉勅」加上直式書寫中文「穎川天師府」所構成,其中「玉勅」有「天帝的命令」之意,常用於宗教寺廟相關事11物,例如「玉勅廣信天師府」;「穎川」為古地名,為習見之陳姓堂號;「天師」係為道教法14統中對當代天師道領袖之尊稱,「正一道」(即天師道)由張陵(張道陵)創立,後世稱張陵為「(祖)天師」,其子張衡為「嗣師」,其孫張魯為「系師」,稱為「三師」,其傳人由其子孫世襲,後都稱為「天師」,而「天師府」係為道教法統中對當代天師祈神處所之尊稱,並廣泛用於民間寺廟,例如「竹崙天師府」、「玉勅廣信天師府」、「永興宮天師府」,是「穎川天師府」亦是常見天師府之用語表達,綜觀系爭商標整體是由不具識別性之習見祭祀用牌位書寫不具識別性之「玉勅」、「穎川天師府」所組成,表達天帝的命令及源自穎川之天師祈神處所之神祇祈福意涵,將之指定使用於「占星服務;算命;星相;堪輿;紙牌卜卦服務;籌劃宗教集會;代辦法會服務;舉行宗教儀式;心靈輔導;心靈諮商」服務,傳達予相關消費者之認知,亦難脫免天帝的命令及源自穎川之天師府之神祇祈福意涵,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服務相區別,自不具識別性。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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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判決
事實概要
達通科技訴中華電信侵害其第I311713號「一種使用反射器解決多點對多點遠距即時串流視訊傳輸及儲存瓶頸之方法」發明專利,案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
理由概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1、2經舉發撤銷訴訟確定而自始不存在,已無待於本件訴訟程序中復行爭執。據此,系爭專利既係自始不存在,上訴人當無任何受侵害之專利相關權利可言。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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