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1/01第3週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較受矚目的案件有:「101」商標是否具後天識別性、福斯汽車「ID.4」商標示否具識別性、「誠品」商標侵權爭議、著作權專屬授權的舉證等。

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96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101原雖為單純之阿拉伯數字,不具有先天之識別性,然經參加人持續使用於交易市場及新聞媒體之長期大量報導,已使相關消費者得以「101」視為系爭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除「101」具有原始意涵外,亦產生識別來源之新意義,是系爭商標「101」經參加人廣泛行銷使用於其指定之服務或商品,其於系爭商標核准審定即107年7月30日時,已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參加人表彰服務來源之標識,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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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97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福斯汽車申請「ID.4」商標,法院認為消費者會將系爭申請案之「ID.4」視為該等商品或服務所提供商品之型號或規格表示,而不具先天識別性,而原告未提出系爭申請案商品或服務在我國之行銷期間、銷售數量、營業額、廣告量等證據資料作為佐證,故依原告檢送之證據資料,尚難證明系爭商標申請案已經原告長期廣泛使用已為國內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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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八月堂」及「牛角設計圖」商標侵權事件,法院依兩造同意之毛利率計算被告侵害系爭商標所得之利益,就被告創o公司部分扣除成本或必要費用所得之利益應為2,311,584元(計算方式:6,820,845元×33.89%=2,311,584元,);就被告瑞o公司扣除成本所得利益則為2,211,117元(計算方式:7,230,599元×30.58%=2,211,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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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誠品公司訴「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及「誠品搬家公司」,二審法院認為「誠品」屬著名商標,不限於特定某一註冊號之商標,被告二公司明知「誠品」為著名商標,仍將之作為公司名稱,致相關相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誠品公司信譽或識別性之虞,違反商標法70條第1、2款,判被告等不得使用相關招牌、名片、廣告、網頁等,且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誠品」字樣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賠償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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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自行車花轂棘輪筒的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欠缺進步性,舉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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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原告主張被告未獲得原告授權以奧特曼系列超人及怪獸角色作為行銷推廣素材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原告是否取得奧特曼系列之專屬授權,仍應視原告與UM公司於2016年5月31日簽訂之契約內容有無專屬授權之約定,惟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上開契約供本院審酌,本院自無從認原告主張其有取得奧特曼系列之專屬授權乙節為真。況前開證明書亦載明「Wehereby,pursuanttotheclause12.1and12.3intheLisenceAgreement,giveourconsenttoDorian’sprotectinganddefendingactasdescribedabove.Dorianshallineverywaynecessaryanddesirabletoactforusortoprosecutethirdparitiesinanylawsuit.」,此部分亦提及訴訟仍應以UM公司立場,亦難據此認原告有取得專屬授權之權利。是以依原告所舉之前開證據,難認原告已舉證證明其有奧特曼系列之專屬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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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被告在YOUTUBE網站擅自下載「哭聲」電影著作後,在自己臉書重製並公開傳輸,法院判賠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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