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智財判決掃描(有四則最高法院判決)
專利法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飛利浦起訴集嘉通訊侵害專利權,集嘉反訴請求慰撫金及商譽損賠。法院認為就本訴部分,本件爭執範圍內,系爭專利1請求項8、系爭專利2請求項7、9、11均不屬於手段功能用語。且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8、9;系爭專利2請求項7、9、11之專利權範圍。再者,被證5至8、10至12、37、38或其組合各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至8請求項8、9、系爭專利2請求項7、9、1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權,駁回本訴。反訴部分,並不該當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情形,故反訴原告據此請求反訴被告損害賠償,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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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本件一二審原告均敗訴,三審廢棄發回:
「查立威等3公司書狀記載…自認系爭產品之氣動鑽頭未與立管下端連結,而與穿設過中空立管之馬達下方之轉軸連結,並可獨立轉動,不包括其上方之管狀立管(即直立鑽頭管);且被上訴人所提氣動鑽頭之照片,似亦僅最底部放射狀鑽頭元件,而不含其上之直立鑽頭管。果爾,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氣動鑽頭係指底部放射狀鑽頭,不包含直立鑽頭管,直立鑽頭管與氣動鑽頭間有流體出口等語,是否全無足採,非無研求之餘地。
次查立威等3公司於上開書狀已自認系爭產品氣動鑽頭可獨立轉動等語,又系爭產品之照片所示氣動鑽頭與其上方之直立鑽頭管間有若干空間,非僅能呈現一直線狀而固定不動。則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於立管下段下端與氣動鑽頭連結處有流體出口存在,聲請勘驗系爭產品等語,攸關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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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
北京九品芝麻影視訴華視公司,請求確認「家有仙妻」電視劇之改作權授權法律關係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前繼續存在。本件華視主張原授權同意書所載「並得轉授權予第三人」等文字係「誤植」,法院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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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被告被訴非法重製三張攝影著作權,一審判拘役五十五日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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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醫美公司訴原合作醫師在離職後繼續以臉書侵害其商標權。法案認為被告臉書專頁雖有張貼之系爭商標圖樣作為封面,惟其在與原告妍雅緻公司間之系爭合作契約消滅前仍有使用系爭商標之權,自無侵害原告等商標權之情事;而被告臉書專頁所有相片中106年5月21日、2月17日、2月5日之系爭商標圖樣照片,則非屬商標之使用,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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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商標侵權爭議,原告一審全部敗訴,二審部分勝訴,三審就部分敗訴部分廢棄發回:
「惟查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約定…已明確約定正老林蘆洲總店由林武棋經營,其餘經營技術與相關事務均移歸上訴人所有並經營。果爾,林武棋似無權將該店之經營權讓與第三人,或授權第三人使用系爭商標。而依卷附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照片所示…則茂林小吃店既係由王嘉鈴獨資經營,與林武棋原經營之「正老林羊肉爐」並非同一主體,王嘉鈴何以得承受林武棋該店營業及使用系爭商標之權利,非無審究之必要。原審就此未詳加調查研酌,徒以王嘉鈴為林武棋之媳婦,即認其得自林武棋承受營業及使用系爭商標之權利,進而就此部分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尚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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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TutorABC訴「HiTutor」商標侵權爭議,原告一審全部敗訴,二審部分勝訴,三審就部分敗訴部分廢棄發回:
「按商標專用權人依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倘須依一般侵權行為之法則證明侵害人所得之利益或商標專用權人所失之利益,舉證頗為困難,致不易獲致實益,不足以發揮抑制仿冒效果,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現行商標法第71條第1項乃特別列舉其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於其第2項賦予法院就該法定賠償額有酌減之權限,以符合衡平原則。此不但為民法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且係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法院應審酌之情況予以具體化,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與現行商標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本即為解決商標權人難以舉證其所受損害額所設,原審竟以麥奇公司無法證明其實際所受損害若干,而謂不得依上開規定計算損害額,已有可議;又線上課程提供試聽服務或退費機制,與一般商品附鑑賞期或退貨機制者,似無不同,原審既認乂迪生公司有侵害或視為侵害麥奇公司之系爭編號1至4商標權之情事,於乂迪生公司無法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是否無法根據其銷售之線上課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或依查獲之課程單價核算賠償金額?倘乂迪生公司之營業收入非悉屬其侵害商標權所得利益,或依上開規定計算其損害額顯不相當,是否不得予以酌減?均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
「原審既認系爭編號1至4商標均為著名之註冊商標,並以「Tutor」為其主要識別部分,兩造皆實際從事線上英語教學服務,則倘乂迪生公司於其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系爭編號1至4商標之商標,是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又其雖非使用「HiTutor」名稱、系爭網域名稱或系爭「HiTutor」商標,但如使用以「Tutor」為其主要識別部分之其他名稱、網域名稱或圖示,是否無減損系爭編號1至4商標之識別性,或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麥奇公司是否不得本於上開商標法之規定請求防止之?均滋疑義。乃原審逕以乂迪生公司現在或日後使用之其他商標圖樣或網域名稱,是否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而侵害麥奇公司之商標權,非本件審理範圍,而為麥奇公司不利之判斷,亦嫌速斷。」
「原審既認系爭編號1至4商標均為著名之註冊商標,並以「Tutor」為其主要識別部分,兩造皆實際從事線上英語教學服務,則倘乂迪生公司於其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系爭編號1至4商標之商標,是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又其雖非使用「HiTutor」名稱、系爭網域名稱或系爭「HiTutor」商標,但如使用以「Tutor」為其主要識別部分之其他名稱、網域名稱或圖示,是否無減損系爭編號1至4商標之識別性,或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麥奇公司是否不得本於上開商標法之規定請求防止之?均滋疑義。乃原審逕以乂迪生公司現在或日後使用之其他商標圖樣或網域名稱,是否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而侵害麥奇公司之商標權,非本件審理範圍,而為麥奇公司不利之判斷,亦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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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本件原告主張其商標遭被告註冊為專用權人,請求回復登記第一審駁回,第二審判准,第三審廢棄發回:
「查商標創作人或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商標者,他人並非當然取得該商標權。系爭商標為楊智欽創作,提供予被上訴人使用,嗣於99年5月1日經註冊公告由上訴人取得商標權,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於事實審並抗辯:系爭商標於註冊公告前,係屬楊智欽創作並實質所有,非被上訴人之資產,楊智欽自得於商標註冊登記前將申請權利收回等語。攸關系爭商標為何人所有,被上訴人得否為本件之請求。原審未敘明楊智欽創作系爭商標提供予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因使用即取得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之法律上依據及理由,逕認系爭商標為被上訴人之資產,進而謂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商標之商標權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已有可議。
所謂善意第三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踰越其權限之情形,係指對於董事長無此權限不知情,而與之為交易之相對人而言。被上訴人歷年來從未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所有經營決策及對外交易均由董事長與總經理執行,亦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楊智欽因信賴被上訴人各項業務向來無需召開董事會,均授權由其法定代理人蕭萬德持公司大、小章代表簽約,伊為善意第三人,被上訴人應負責任等語,是否毫無足採,即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未查,遽謂楊智欽非善意第三人,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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