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
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80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有酵蜜」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0類之「蜂蜜、蜂王乳、蜂膠、醋、調味用水果醋、調味用蜂蜜醋、調味品、蛋糕、餅乾、布丁、芋圓、冰淇淋、冰、冰棒、茶飲料、蜜、食用糖蜜、茶、茶包、青草植物茶包」商品,被認為相關消費者無須運用想像與推理,即能直接理解為「有」、「酵素」與「蜂蜜」之結合而為「含有酵素的蜂蜜」之意,欠缺先天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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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本件商標侵權爭議,關於損害賠償金額,法院採商品平均單價酌定500倍,侵害情節較嚴重者定1500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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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商標侵權爭議,一審判侵權成立,二審認為被告是代工廠商,而代工期間,國外定作人為商標權人,故其依客戶指示在代工產品上標示商標,並非以行銷目的使用。且該客戶有使用「ROCKFORCE」商標之權利,且係在白俄羅斯使用與行銷系爭產品,基於商標屬地主義原則,自不受在我國註冊取得之系爭商標權所拘束,上訴人之代工行為非屬商標使用之範圍,不適用我國商標法規定。廢棄原判決,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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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85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ByLaser」商標,指定使用第9類「非醫療用雷射設備;光導體,即光纖;非醫療用雷射光源;光纖電纜;光學鏡頭;稜鏡;光學用鏡;光量計;條碼讀取機;材料加工及標記用工業用雷射設備」商品,暨第37類「電氣設備安裝修理;保養及修復機械;磨損或部分損壞之機器修理;機器翻修」服務。法院認為系爭申請商標圖樣僅由單純未經設計「ByLaser」文字所構成,中譯具有「藉由雷射」意涵,予人寓目印象為所指定商品與服務所涉商品之性質、功能、技術或相關特性之說明,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為不具識別性之標識,其不具先天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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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日安及OHayo設計圖」商標權人訴全聯販售「日安生活馬克杯」侵權,法院認為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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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火箭人」安全帽之經銷商,被訴擅自擷取原告官方網站系爭產品照片後,張貼於其臉書粉絲專頁,並撰文主張原告公司生產之安全帽為仿冒品。法院認為系爭貼文之內容,並未提及原告公司名稱或原告用以生產安全帽之品牌或商標,系爭貼文下方照片則為黑色及白色安全帽側面及正面照片各乙組,且正面照片不完整,不論安全帽正面或側面照片亦均無原告公司名稱或原告所生產安全帽之品牌,是自難認被告所為系爭貼文之特定內容,已使第三人或不特定人得以瞭解照片所示之安全帽為原告所生產,進而有損害原告之營業信譽,且足以貶低社會大眾對原告事業之營業評價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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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銀髮族居家行為模式監視系統」發明專利舉發案,發明人提起行政訴訟,翻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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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本件為專利侵權案件中間判決,認為被控產品落入專利權範圍,且本件專利無應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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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上更(三)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胸罩背片結構專利侵權爭議,前經最高法院發回認為計算商品價格時誤以成套產品計算,將無關的內褲計算在內,本審予以更正,又認為本件專利技術特徵既為銷售系爭產品之重點,消費者自以上開技術特徵來決定是否選購系爭產品,則本件並無計算專利貢獻度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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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胎壓偵測電腦程式侵權事件,一審判賠一億六千六百萬元。二審法院則認為權利人逾時未提出、未特定系爭83套電腦程式可供判斷是否具有應受保護之表達、創作性之原始碼,難以就系爭83套電腦程式認為確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系爭83套電腦程式之內容既為機器碼、作為韌體,必須考慮與所驅動硬體、相關週邊元件之相容性,其內容無可避免包含與汽車原廠程式或架構中與英飛凌SP37晶片互動之相容或高度近似之機器碼,故為升公司應舉證其指令組合是否為應受保護之表達、具創作性。就此,為升公司既稱學習汽車原廠車款運作方式,胎壓感測器即須達成將原廠設定好的指令組合行為重製至相容於車用電腦之處理程序,即為升公司需撰寫重製原廠「操作步驟」及「通訊協定」指令組合的電腦程式,在英飛凌提供的基礎架構上完全仿作汽車原廠程式的指令組合,甚或直接複製逆向破解而得的原廠指令組合,方能相容,故此部分原始碼及創作顯非為升公司應受保護之表達。從而,於本院及怡利公司等人無從知悉完整原始碼前提下,應認為升公司未盡舉證責任,無從證明系爭83套電腦程式作為副廠胎壓感測器程式,具有應受保護之表達及創作性。本審廢棄原判決,駁回原告第一審之訴。(建議詳讀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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