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10第3週

本週三件著作權案例,均對被告有利。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被告被起訴利用網路下載重製圖片,並公開傳輸,法院認為罪證不足,一審判無罪,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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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原告編著書籍後,授權被告出版,原告主張僅授權第一版第一刷,被告卻再版多次,侵害著作權;被告則抗辯並未僅授權一版,且雙方約定以版稅抵銷原告之借款。
法院綜合各項間接證據,兩造間存在概括授權其出版系爭書籍以抵償借款債務之合意,且並未限制授權範圍僅限於發行系爭書籍「第一版」、「第一刷」之2,000本,此與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無涉。一審駁回原告之請求,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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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被告被訴以BT下載軟體,自網路上下載、重製電影檔,同時藉由BT下載軟體上傳。
法院認為本件被告雖無法證明於前揭時間內有其他人使用本案IP址,然原審就此已敘明,申設本案IP址之前揭處所並非僅有被告一人居住而已,實無法排除居住該處所之人或該人同意進入之人,於案發當時在該處使用被告申設之網路,而以本案IP址上網下載及傳輸本案電影檔之可能性。因此,縱然被告無法證明尚有其他人使用本案IP址,然若非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下載及傳輸本案電影檔之事實,仍不能遽為其有罪之認定。
檢察官上訴另以本案電影檔之下載容量高達4.77GB,實難想像有人可能至被告住處外圍,長時間利用連線速度緩慢由被告申辦之網路,以BT程式下載本案電影檔,且網路遭駭客入侵之可能性極為罕見,此有利於被告抗辯,應由被告自己負舉證責任,若法院欲採納被告抗辯,自應調查相關證據以為支持,否則有違證據裁判主義等等。然法院認為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參照)。依前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資料,既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起訴意旨所指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依罪疑唯輕、無罪推定之法則,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縱被告對其有利之抗辯無法證明,或法院未對被告之有利辯詞詳予調查,亦不能據此指為有違證據裁判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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