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智財案件判決掃描
營業秘密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競業禁止約定有效性的判斷]
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有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及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次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競業禁止約款,乃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其限制範圍須明確、合理、必要,且給予受限制人合理填補之代償措施,而不影響受限制人之經濟及生存利益,該競業禁止之約定始非無效。查系爭競業切結書係佑順發公司預定用於同類契約條款而訂定之附合契約,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系爭競業切結書約定:「茲立切結書人陳世彧係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於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一年內,不得服務於從事與公司直接競爭之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若有違反規定應依法賠償。違約賠償:離職前月薪二十四倍」等語,似無合理補償之約定,僅要求陳世彧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任何區域(含國內外)從事與佑順發公司相同營業之行業,且不得為其相關合作廠商工作,否則即須賠償相當於離職前2年薪資之違約金,此無異在勞資雙方間形成一單務的、無償的法律關係。果爾,能否謂系爭競業切結書之約定無限制陳世彧行使權利而顯失公平之情形?即非無研求之餘地。乃原審遽認本件有無實質之補償,並非判斷競業禁止條款合法有效之要件,進而就此部分為陳世彧不利之判斷,依上說明,自有可議。
[保密義務違反的攻防]
系爭勞動契約第26條第1項約定:「乙方(指陳世彧)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守其於『任職期間』內所知悉或持有之甲方(指佑順發公司)或甲方客戶之營業秘密。……乙方不得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洩露』於任何第三人」等語,似係約定陳世彧使用或洩露其於任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佑順發公司之營業秘密,始違反該條約定之保密義務。如果無訛,陳世彧一再主張:依104年度復偵字第1號監聽結果,可知系爭設計圖檔並非伊於任職期間所知悉或取得,而係離職後經由訴外人曾詩元取得;依佑順發公司提出原證9之保密措施流程,權限全開者為管理者、董事長、執行長,不包含伊等語,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乃原審未說明不可採之理由,遽以陳世彧將系爭設計圖檔寄予邱友德,即認其應依系爭勞動契約第26條第3項之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亦嫌疏略。究竟陳世彧是否於任職期間知悉或取得系爭設計圖檔?是否有在佑順發公司之雲端資料庫任意讀取系爭設計圖檔之權限?均有未明。
[損賠的因果關係]
又依系爭勞動契約第26條第2項之約定,所稱之營業秘密,除設計外,尚包括客戶資料、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估價程序、產品底價等資訊,則陳世彧究竟有無使用其任職期間知悉佑順發公司客戶資料、產品底價等資訊?凡此攸關陳世彧是否應給付系爭勞動契約第26條第3項所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及佑順發公司得請求陳世彧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數額之判斷,即待釐清。又原審既認鼎騰公司所提供成都領航用成型機零件圖有參考系爭設計圖檔部分零件尺寸,且證人邱友德復證稱:伊有參考系爭設計圖檔,因為有些東西要共用,且陳世彧要求某些零件須與系爭設計圖檔一樣,主要參考成型部分,整張圖相同部分比例約50%到60%間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72頁),則佑順發公司主張:倘非陳世彧洩露系爭設計圖檔予邱友德,無法製造與伊原機台相容之機台,伊喪失成都領航公司訂單與陳世彧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有因果關係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頁),是否全然不可採?究竟佑順發公司因陳世彧洩露或使用其營業秘密所受之損害為何?自非無進一步調查審認之必要。原審未遑深究,僅以佑順發公司產出系爭設計圖檔之成本,計算其因陳世彧侵害系爭設計圖檔之營業秘密所受損害,不免速斷。佑順發公司及昱盛公司等2人上訴論旨,各自執以指摘原判決上開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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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合約終止後的共同開發?]
系爭合約之執行期間既於102年8月31日屆滿,第三階段之研究開發似非基於系爭合約所為;佐以上訴人於系爭合約終止後,仍繼續投入研究經費,被上訴人於103年6月23日亦以北醫代表人身分與上訴人簽訂系爭保密合約,表示同意將其所研發與「HSTD衍生物之最適化及其改善代謝症候群之作用機轉探討」有關之保密資料交予上訴人,則上訴人主張系爭合約終止後,係由兩造共同研究開發等情,是否全無可採,即非無斟酌之餘地。
[冒名簽約的法律定性?]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冒用北醫名義與其簽訂系爭保密合約,原審亦認定該合約係被上訴人無權代理北醫所簽訂,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於北醫雖不生效力,惟是否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就研發成果確對於上訴人有所允諾?上訴人倘係因預期日後取得研究開發成果,始交付第三階段研究經費,嗣無法取得該研究開發成果致受損害,則被上訴人所為是否不構成侵權行為?或屬債務不履行?亦非無斟酌之餘地。
[營業密歸屬的約定?]
苟系爭合約終止後,係由兩造共同研究開發,因此獲致之研究開發成果,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指營業秘密?兩造就其歸屬究竟如何約定?果兩造於第三階段之研究成果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指營業秘密,上訴人並為該營業秘密歸屬之人,被上訴人未經其同意逕用以申請個人專利,則能否謂上訴人之營業秘密未受有侵害?亦滋疑義。又營業秘密法第5條、第6條第2項、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均與聘僱關係存否無涉,原審未予細究,竟謂被上訴人非上訴人所聘僱從事研究開發之員工,即無各該規定之適用云云,尤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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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專利侵權案件,法院認為雖落入,但專利欠缺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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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2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原告前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以「非金屬半導體量子點及以其進行化學反應或光致發光反應的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嗣原告於106年6月5日提出摘要、說明書修正本,並將發明名稱改為「半導體量子點及以其進行化學反應或光致發光反應的方法」,案經被告審查,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並多次提出系爭專利申請案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依原告最後所提之108年6月19日修正本審查,認系爭專利申請案有違專利法第43條第2項規定,為不予專利之處分。法院認為原告之主張並不足以佐證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內容未引進新事項,且如前述,該修正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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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新型第M539389號「氧氣產生器」專利侵權爭議,法院認為未落入而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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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韓廚及圖」商標侵權爭議,法院認為據爭商標與系爭圖樣雖使用於高度類似之服務,惟據爭商標與系爭圖樣各具相當識別性,二者外觀並不近似,相關消費者不致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故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之情事。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花果神」商標註冊事件法院認為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據以異議商標肥料商品即有先使用之事實,且據以異議商標具有相當識別性,復衡酌兩商標指定商品構成同一或高度類似,原告身為競爭同業,對於相關商品之各種資訊應較一般人更為熟悉且關注,則原告其後始以近似程度極高之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實難諉為巧合,顯有因同業經營關係而知悉據以異議商標之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之情事。從而,系爭商標之註冊自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依法應予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