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8第2週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

著作權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伴唱機公司出租伴唱機內有未授權音樂著作,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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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原告起訴小吃店所附伴唱機有未授權音樂著作供人公開演出,法院認為被告經營之小吃店內電腦伴唱機中,固灌錄有系爭歌曲而可對不特定消費者提供演唱之機會,然此僅屬將系爭歌曲置於消費者可得點播演唱之狀態,並非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公開演出行為,且原告係基於蒐證目的而由不具名熱心人士連續點播系爭歌曲,原告自有同意或授權點播之意思,該不具名熱心人士並非不知情之消費者,易言之,原告未能舉證被告以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方法,向公眾傳達系爭歌曲,而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原告所享有系爭歌曲之著作財產權,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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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不存在等
全國華人藝術網與劉國松間訴訟,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劉國松)對於系爭同意書內所載契約必要之點,並無意思表示合致,系爭同意書之契約不成立,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就系爭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及代理銷售關係不存在,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並無委託銷售酬金請求權,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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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間相關爭訟迄今均有利於劉先生,請參見判決筆記藝術家被騙?疏忽?毀諾? – 學知群議_吳尚昆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武林群俠傳」遊戲侵權案,一審判河洛遊戲公司應賠償智冠科技2400萬元。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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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上更(三)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授權關係不存在
本件是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上訴人陳明章先生與被上訴人水晶有聲出版社等就「戀戀風塵」等音樂專輯由無發行及授權關係存在爭議(本件已有部分爭執已確定在案:部分著作權確認為陳明章所有、水晶出版社應給付225,000元等)。法院遵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認為本件起訴時並非無發行行為,或已承認兩造授權關係不存在,故本件並非確認「過去」之法律關係,而且兩造間授權關係之存否,攸關上訴人得否請求權利金或損害賠償,上訴人於起訴時併先位依侵害著作權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備位依授權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權利金,故上訴人訴請確認與被上訴人就編號一、五至九專輯之授權關係不存在,以除去第三人誤認被上訴人仍有合法被授權之法律上不安定狀態,實有必要。另本件上訴人在音樂界已有其受推崇之地位,而被上訴人水晶出版社過去亦有一定之知名度;系爭專輯及歌曲如前所述不乏得獎之知名之作;且本件受侵害時間長久、受害錄音著作物數量繁多,故有就系爭專輯歌曲之錄音著作權歸屬及授權關係存否、賠償與否等等事項,在全國通行之報紙以如聲明所示之篇幅刊登予以澄清之必要,以發揮公示、教育作用,使社會大眾知悉被上訴人不當行為,避免遭受損害,並保障上訴人合法之著作財產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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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原告為臺灣人在大陸設立公司,被告為其總經理,原告主張被告在其任職期間將其在職務上創作申請取得中華民國證書號M512426「兼具拉力訓練功能之腳踏健身車」專利,乃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均為原告所有。法院認為被告已將系爭專利授權予璽督公司,原告已受璽督公司主張系爭專利之權利,參以被告確已將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璽督公司於我國全境實施,授權期間至109年10月30日止,及璽督公司於109年3月9日以存證信函向原告主張原告販售之健身車恐已侵害其就系爭專利之權利,可知原告主觀上認其現在有不安狀態存在之法律上地位,乃系爭專利之權利究係歸屬原告、被告或璽督公司,然本件原告係就被告提起確認判決,判決效力僅及於原告與被告,不及於璽督公司,縱經本院判決確認,原告與璽督公司間就系爭專利權利之歸屬,仍非不得互為爭執,則原告就系爭專利權利在法律上不安之狀態,即非能以其逕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準此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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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發明第I297058號「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系統」專利,不具進步性,舉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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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原告以「陶瓷芯閥之出水導正結構」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獲准。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系爭專利無違前揭專利法規定,為「請求項1至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經濟部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6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本件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支持智慧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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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他訴字第2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報關行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一批,申報為「APPRAEL」,數量為5PCE,經查驗結果,實到貨物為「我的美麗日記」面膜15盒(1盒10片),經商標權利人鑑定為仿冒品,核有進口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商標權貨物情事;案經移送桃園地檢,查得原告為收貨人,嗣經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625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系爭面膜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被告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及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處原告貨價1倍之罰鍰新臺幣600元,貨物併沒入之。法院認為原告依客觀資訊,認為面膜是從台灣桃竹苗地區寄出,無法認知到所訂購之面膜會從海外「進口」至台灣給原告收受等情,實屬有據,況本件事實上系爭面膜亦係由黑貓宅急便配送,無法知悉商品是從大陸進口而來。準此,原告對系爭面膜既沒有報關或委託報關之行為,也無注意可能性可知系爭面膜是從大陸來的「進口貨物」,難認原告對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違章情事,主觀上有「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可言,自不應受該條之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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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原告主張其為註冊第01758813號「KING0NE金冠及圖」商標權人。詎中國大陸地區金冠公司所製造販售之型號K99、K88、K66、K55藍牙喇叭商品,使用與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系爭商品包裝上並印有系爭商品為金冠公司生產之資訊,而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而被告以金冠公司之臺灣總經銷商身分,供貨予下游不特定娃娃機機台主、小盤商在市場販售系爭商品,侵害系爭商標權。法院認為本件原告無法舉證被告逾期所主張侵權之期間內有侵權行為,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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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81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美商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 Company)對「SUAMOMENT及圖」商標提出異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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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17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Ruru」與「DURU」近似,異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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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公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TAE台灣成人博覽會」名稱爭議,法院認為在TAE取得商標權前,本件無違反公平交易法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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