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
109年04月30日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40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音樂著作權人派員至「練歌場」點唱蒐證,主張伴唱機出租業者侵害其出租權。法院認為被告並未將系爭音樂著作出租與練歌場,該音樂著作之所以留存在伴唱機內,乃因係被告先前合法自大唐公司取得授權之音樂著作重製物所致,被告因不具備電腦刪除曲目之技術,且已於出租伴唱機時明確表示排除該音樂著作之使用,即不能令被告繼續承擔租約而負有給付租金之義務。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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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30日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42號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商標註冊案件,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雖認據以核駁商標未有多角化經營情形、被告未舉證證明兩商標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然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構成近似程度高、指定使用於同一或相當類似服務、據以核駁商標具有相當識別性、原告未舉證證明相關消費者就系爭申請商標之熟悉程度、行銷方式與行銷場所有相當重疊性、系爭申請商標之申請有過失等事項,經綜合判斷後,認相關消費者極有可能誤認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指定之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服務,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之使用者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足證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有不得註冊事由。

109年04月30日108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
【裁判案由】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百變HelloKitty40週年限定特展」授權爭議案件,三麗鷗主張日出印象公司辦展時違約轉授權與他人,訴請報告、銷毀並給付1500萬元違約金。一審除違約金外均准原告請求,二造均上訴。二審認為日出公司就透明盥洗包違約轉授權(其他則無),除維持一審原告三麗鷗勝訴部分外,判准568 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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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30日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2號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被告在網路公開傳輸二張「韓國Damtuh2019春季限定櫻花草莓拿鐵」商品照片作為自己網路商店商品宣傳用,一審判罰金一萬,得易服勞役,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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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8日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44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原告主張其所銷售遊戲產品的圖片(經攝影及後製)及logo圖遭被告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法院認為原告之廣告圖片被侵害,被告應賠償八萬元,logo部分原告未取得著作權人專屬授權,不得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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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8日108年度民商訴字第61號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原告主張被告販賣侵害其商標權服飾,而被告係向某上游廠商進貨,而被告與該上游廠商已在另案和解,該上游廠商已賠償,法院認為原告本件起訴系爭商品之損害賠償,確屬其與上游廠商成立和解範圍,而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之上游廠商,既已給付原告18萬元,故已因其清償,而消滅前述可能成立之連帶損害賠償債務,故可能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即同免其責任,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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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8日107年度民著訴字第87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蘋果日報拍攝關於傅達仁臨終前受訪照片,嗣傅達仁使用於臉書,ETtoday東森新聞雲報導時重製該照片,僅註明翻攝於臉書。法院認為成立侵權及不當得利,且無合理使用情形。法官又認為著作權法49、52、65等規定最多能阻卻侵權行為,不能阻卻不當得利,判准原告請求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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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8日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原告為大陸公司從事設計電話亭式迷你KTV,主張臺灣業者被告抄襲其廣告看板、設備上之裝飾、設計等,且在網路上直接引用原告產品照片,並使用「引進」、「總代理」等文字。法院認為被告侵害招牌看板部分美術著作之著作權,招牌看板以外之其他如櫥窗、造型、顏色、佈局、擺設等部分則非著作權保護標的。不實廣告及高度抄襲原告知名之KTV設備前述招牌看板商品及品牌之外觀及表徵,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或第25條。判准原告全部500萬元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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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8日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南一書局主張其第I287765號「教學解題系統及其建立方法」專利權受侵害。法院認為專利欠缺進步性,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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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8日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3號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原告主張內褲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被侵害,法院認為專利欠缺進步性,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則反訴原告明知被告未侵權卻發函與交易相對人停止販賣,違反公平法24、25,法院則認為反訴被告公司既於行使系爭專利權之前,盡相當注意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與專利侵害鑑定報告等,進而認定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權,始寄發系爭律師函,並未違法,駁回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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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7日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15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原告主張其前員工即被告A將公司禮盒包裝設計稿圖檔以電子郵件傳給被告 B,並由B委託第三人印製展示盒一千個,侵害重製之著作權。法院認為系爭著作具原創性,但 A將公司禮盒包裝設計稿圖檔以電子郵件傳給被告 B是在公司執行職務時發生,A離職後受B委託下單給第三人,並未侵害著作權。B曾在於原告受僱人楊○○設計系爭圖檔之過程中,有詢問系爭圖檔上之花邊圖案是否需要得到授權,而得到此係網路上免費資源之回覆,其亦親自參與系爭圖檔設計過程中之修改,是其主觀上並未有系爭圖檔係屬原告所有之認知。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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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7日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4號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專利侵權案件,原告全部勝訴,共獲賠償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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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3日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商標平行輸入案件,一審判四月易科罰金。二審法官對平行輸入為大篇幅論述,引用各學者見解及各國立法例,並對最高法院108台上397判決採國際耗盡說略有「思考」。本案法官認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的「商標權人」,應可解釋「包含得與該商標權人視為同一人」者,而所謂的「得視為同一人」,應指「兩者間有法律上或經濟上關係(如為關係企業,或為代理商、經銷商、受託製造商等相類似關係),且商標表彰相同商品來源時」,始得「視為同一人」。因此,若內國商標權人經過相當努力,建立自己獨立之商標商譽,使消費者得以認識該商標僅表彰內國商標權人之商品,而非認知該商品是來自於與該內國商標權人有特殊關係的外國商標權人商品,則此時平行輸入之商品會危害內國商標權表彰來源之功能,自不應耗盡其商標權而可禁止平行輸入。另若外國原廠交付給內國經銷商、代理商之商品是專為內國市場所特別設計,與在外國同一商標流通之商品不同,且內國商標權人在行銷時亦強調其獨特性,使消費者認識其商標商品與外國商標權人商品有所區隔時,亦屬內國商標權人已建立自己獨立商譽,此時即得禁止平行輸入。法院並認為本件告訴人不符合上開要求,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附民請求亦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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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3日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春雨一番商標不准註冊。

109年04月23日10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號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專利侵權訴訟,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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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3日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
【裁判案由】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貨款,但被告抗辯原告提供之產品涉及侵害其他公司之專利權,又未協助被告進行防禦,違反系爭智慧財產保證函之擔保義務,及構成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債務不履行,致被告人自行委請律師進行答辯,並支出律師費用(含專家證人費用)美金1,122,073.35元,請求上訴人負賠償責任,並與原告之貨款債權相互抵銷,抵銷後已無餘額,一審駁回原告之訴,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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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3日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41號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商標註冊被核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