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4第5週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分享。

109年04月23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被告被訴在網路賣PRADA假包,一審判一年二月,二審認為原審引用鑑定證明書非法院或檢察官指定鑑定,不具證據能力,亦不符特信性文書要件,且系爭皮夾已被雄檢銷毀,無法再驗證,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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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2日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被告被訴販賣仿冒「Kanahei’s Small animals Piske & Usagi及圖」商標之玻璃罐,一審判有罪,二審認為雖被告對原審引用之鑑定報告證據能力不爭執,但該鑑定報告過於簡略(僅憑照片比對),鑑定者又為本件商標在台程序代理人,不能僅憑鑑定報告證明為仿冒商品,法院請原鑑定公司派員到院鑑定遭拒。法官認為遍查偵卷及原審卷,本案於偵查及原審階段,均未要求三貝多公司提出所稱真品之實物,及向臺中關調取扣案玻璃罐,並將兩者實際比對,即以系爭鑑定報告斷言扣案玻璃罐必屬仿冒本案商標之商品,恐有速斷之虞,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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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2日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9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被告被訴販賣仿冒蘋果電源轉接器、連接線、電池、手機螢幕面板。
法院就傳輸線當庭勘驗,勘驗結果為:「傳輸線距離接頭約10公分處,”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Assembled in Vietnam”」,其中「Apple」字樣之大小、字體,與前後文字相同,並無特別突出之處,且由其前後整體文義以觀,僅係以一般常用之方法,說明表示該商品之設計地與製造地等商品本身之說明,尚非作為商標使用者,故不受告訴人公司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鑑定報告未經鑑定人具結,無證據能力。而鑑定人於原審之證詞不可採:鑑定人自承任職於告訴人公司授權之維修中心,則其證詞如不利於告訴人公司,自可能對其職務、生計或有影響,即難期待其為客觀中立之證述。原審法院要求告訴人公司提供真品手機以供比對,仍遭告訴代理人及鑑定人當庭明示拒絕(見智易卷第100頁),則涉及告訴人公司營業秘密之商品序號等事項外,例如扣案物品是否確有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所稱粗製濫造、包覆不平、海綿貼歪等情,即欠缺比對之基礎,自難認鑑定人○○○在欠缺真品用以當場比對之情形下所為之證述,具有何說服力或證明力…
一審判決無罪,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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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20日109年度民聲字第14號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當事人開庭開到跟法官生氣,當庭聲請法官迴避,法院裁定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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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17日108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國立臺灣大學訴台大數位公司以「台大」商標為公司特取名稱,及以「TAIDA」商標登記註冊「tai-da.com.tw」網域名稱,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之視為侵害商標權行為,訴請被告不得使用並應辦理公司名稱登記及註銷網域名稱。法院認為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同意台灣大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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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16日108年度行商更(二)字第8號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後,因被授權人未正確使用,而被廢止。本件經最高行政法院第二次發回,智財法院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為有利商標權人之判決。法院認為99年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立法意旨,除在制止已註冊商標之違法不當使用,亦在保障市場公平競爭,而非在懲罰商標權人或排除商標權。故本條第1項第1款之「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為廢止商標的構成要件之一,與「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並列,缺一不可。再者,基於行為人自己責任之法理,原不宜將被授權人違法使用之不利益歸由商標權人承擔。商標授權人對於被授權人使用商標的情形,應負有保持品質實質監督責任,是以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被授權人有本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全部違法構成要件之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時,商標權人方與被授權人相同,得由商標專責機關廢止其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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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16日108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紐力活商標侵權案,被告在臺灣並非紐力活商標權人,但先去大陸搶註紐力活商標,並授權給大陸公司使用,再由大陸公司下訂單給被告代工,在臺灣製造商品及訂單商標示系爭商標,再銷往大陸,法院認為因臺灣鄰近大陸,兩岸人民往來密切,其商品經由大陸網路廣告銷售,臺灣地區消費者亦容易經由網路購得,致誤認為被上訴人所製造銷售或與被上訴人間有授權等關連關係者,而有混淆誤認之虞,此應係被告知悉原告已在臺灣註冊取得系爭「紐力活」商標,其無法在臺灣取得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註冊,以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而採取之迂迴脫法行為。一審認為侵權成立,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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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16日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9號
【裁判案由】背信等
被告原唯有達公司採購工程師,負責工程採購案時收受回扣護航廠商得標,誤導公司試算底價,又洩漏公司工商秘密,一審判二年十月,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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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16日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29號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HANDYFORCE」商標被認為與FORCE商標近似被評定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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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16日108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
【裁判案由】商標權權利歸屬等
原告主張商標借名登記與被告,終止借名登記後請求移轉商標權,一審判准,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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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16日108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李記南台灣鱔魚麵」訴「永記南台灣鱔魚麵」攀附商譽違反商標法及公平法,一審判賠20萬元,並拆除招牌且不得再使用。二審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理由認為:系爭商標文字無識別性,而被告使用之招牌不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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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4月14日108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福宏製作公司訴華視公司將其所製作超級星期天節目,未經同意,出租並授權台灣互動公司公開播放系爭節目第1至78集,侵害原告公司之出租權、公開播放權;未經同意,將系爭節目第1至78集、第131至211集、第212至217集之類比訊號重製為數位訊號,侵害原告公司之重製權。法院認為原告舉證不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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