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3第2週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

109年02月27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9號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二位被告販賣假威爾剛、假犀利士,一審認為二位被告多次販賣,數罪併罰,各判七月、九月;二審認為各次販賣屬接續犯,改判六月。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7日108年度附民字第7號、8號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上開刑案附民其中一位被告,法院理由:認為衡諸被告就侵害原告部分,僅分別於105年12月21日、106年4月28日,銷售每顆單價250元之威而鋼偽藥,計分別各販售4顆,銷售金額均為1,000元,審酌其侵權方法、不法獲利、原告受侵害情節、商標所表彰之商譽等因素。本院認為原告請求1,500倍之損害賠償,實屬過高,已逾越損害填補法則之範圍,而有予原告更以利益之虞。準此,本院判斷被告侵害系爭商標之損害賠償,應以100倍計算較為適當,故其損害賠償請求金額為25,000元(計算式:250元×100倍)。
另一位被告依同樣標準判賠22,500元。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7日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8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被告販賣仿冒任天堂寶可夢相關商品,一審判四月易科罰金,二審維持。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7日109年度附民字第1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上開刑案附民,法院認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在查獲之前已售出精靈寶可夢手環216件,每件價格為550元,嗣被告為警查獲時,遭扣押尚未售出之精靈寶可夢手環91件及空盒14個,其中精靈寶可夢手環外包裝盒為商品之外包裝,並非獨立販售之商品,故查獲之件數應按精靈寶可夢手環之數量計算。被告雖辯稱,不能將其持有之數量也算入云云,惟查,被告所涉販賣、陳列、持有仿冒商標權之商品,均成立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僅因彼此之間有高、低度之關係,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已,故不論被告已售出或未售出遭扣押之商品,均屬本案之查獲商品。綜上,應認為被告被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件數為307件(216+91=307),每件零售單價為550元。本院爰審酌被告侵害之商標權為4個、銷售之期間約半年,查獲及實際銷售數量約300件、每件零售價為550元、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迄未與原告達成和解等一切情形後,認為被告應負之賠償責任,應按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600倍計算為適當,故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為330,000元(550元×600倍=330,000元)。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7日108年度民商上易字第3號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誠品公司訴前瞻公司使用「誠品留學」、「誠品藝術學院」文字於其所經營之網站及臉書網頁侵權案,法院判被告應賠償共60萬元。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7日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7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手機螢幕侵害蘋果商標,一審判四月易科罰金,二審和解賠償,諭知緩刑二年。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6日108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鞋後踵定型機之加熱壓模裝置」新型專利缺進步性,舉發成立。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4日108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髮旺旺」訴「旺旺」商標侵權,原告之訴駁回。法院認為:衡酌系爭商標於其所註冊之洗髮商品領域雖有識別性,然其與據爭商標之近似程度低,兩者給予相關消費者之寓目印象及交易時唱呼讀音應尚能區辨,且據爭商標之「旺旺」業經被告所屬集團有多角化經營之事實,在食品領域不僅具有高度之識別性,且在美髮、美容諮詢顧問服務等商品或服務領域之使用,更早於系爭商標之註冊,系爭商品中僅洗髮乳與系爭商標所使用之商品相同,其餘如沐浴乳、潤膚乳及香皂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並非同一,亦非類似商品,且一般消費者得依系爭商品之外觀或包裝能清楚辨識系爭商品來源,消費市場之區隔明顯,堪認客觀上應無致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來自相同或相關聯之來源,或誤認二商標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4日108年度民商訴字第66號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二造均經營房屋買賣相關臉書粉絲團,原告為「夢享家及圖」商標商標權人,並成立經營Facebook「板橋重劃預售/夢享家」社團與粉絲頁、官網「夢想家房屋推薦網」。原告認為被告以「夢遺家」譏諷,侵害其人格權;又被告拍攝張貼「在一建案模型展示空間的照片中央,以紅色中文字書寫『夢享家獨家來源、江北編請勿盜圖』」照片,原告認為侵害其商標權。原告之訴法院均駁回。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4日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栽種盆」新型專利侵權案,法院認為被告之產品未落入而不侵權。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4日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5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違反商標法案件(營養品「Lumbricus RN」),一審認為被告非商標使用,判決無罪。二審認為被告成立侵權,調解成立(賠償150萬元),改判三月緩刑二年。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7日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案由】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原告因專利侵權案件,前案訴訟訴請被告分別給付24萬元、76萬元,前案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前案二審判決)確定。原告主張前案訴訟僅係一部請求被告賠償76萬元,並聲明保留其餘請求權,且亦無表明僅為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故原告於前案訴訟未請求之2,924萬元,非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1,000萬元。法院認為本件違反一事不再理,裁定駁回:前案二審準備期日時,受命法官詢問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關被上訴人76萬元的請求,是一部請求嗎?」、「該條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被上訴人並無補充,有何意見?」等語,經前案二審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明確答稱:「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為一部請求。」、「沒有意見,確實從第一審至今只有請求給付76萬元而已。」等語在卷。易言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所謂一部請求,係指以在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債權人僅就其中之一部分為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不拋棄其權利者而言。於實體法上,債權人得自由行使一部債權,在訴訟法上,即為可分之訴訟標的,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自應以債權人於其訴所聲明者為限度。苟債權人前訴僅就債權之一部訴請債務人給付,而拋棄其餘部分債權之請求,該未請求部分則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基此,前案二審受命法官已然闡明其得就一部請求為補充,惟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仍明確陳稱僅有請求76萬元一事,雖前案一審審判長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告以原告得為補充請求,該訴訟程序不無瑕疵所在,然前案二審受命法官已為前述闡明,且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又係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律師,當知適時補充請求之訴訟程序,衡諸我國民事訴訟係採續審制,且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63條準用於第二審程序,準此,原告經前案二審受命法官闡明得為補充請求後,仍未就其聲明為補充請求,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原告事後於本案訴訟再以其係一部請求,就其餘請求更行起訴,即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非適法。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2月25日109年度刑智聲字第5號裁定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受刑人杜oo原任職於福懋公司廠長,因假油案被判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遂依據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1月,扣減已執行之有期徒刑8月,應再執行有期徒刑5月,而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不准易科罰金。受刑人之配偶聲明異議,請准予撤銷檢察官執行指揮處分,並准予受刑人就尚未執行之餘刑易科罰金。法院裁定駁回聲明異議。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3月05日10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新型專利侵權案件,原告訴父女二人侵權,女兒在彰化地院第一審承認侵權,法院判女兒賠30萬元,父親部分則因無法證明有侵權而駁回。原告上訴,二審維持。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