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2第4週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僅撰案件摘要,判決全文請點摘要下方連結。

109年02月14日108年度民專訴字第86號
【裁判案由】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後,因欠卻進步性被駁回,且專利權被舉發撤銷,被控侵權者起訴請求原專利權人損害賠償。本件判決認為被告公司於系爭專利權遭撤銷前,依專利法第112條規定取得智財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嗣於律師函檢附系爭專利公告本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及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技術特徵比對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函請原告及訴外人特力和樂公司不得為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行為,並請求洽談損害賠償事宜,堪認其行使系爭專利權已盡相當之注意,是依專利法第117條但書規定,被告公司行使系爭專利權縱致他人受損害,亦不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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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3日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05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國中參考書作者訴補習班侵害重製權,講義部分侵權成立,試題部分與某國中段考試題類似,則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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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3日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員工離職前將公司程式等著作重製,並用以開設新公司之用,被告認罪,一審處有期徒刑參月得易科罰金,二審維持。檢察官上訴爭執被告之手機應否沒收,法院則認為本案經各告訴人查悉被告所重製之著作,係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或雲端空間,或以實體之廣告紙形式在被告葳峰公司使用,公訴人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使用扣案手機製作侵害系爭著作之重製物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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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3日【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著作權侵權及網路妨害名譽案件,法院認為本件部分著作為共同著作,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應有部分之行使,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又對名人之生平經歷為客觀之史實,故對其人生經歷之敘述,勢必大抵相仿而相去不遠,屬著作權不保護的概念或思想。損害名譽部分則判決侵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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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3日108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原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公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ktv業者表示異議,向智財局申請審議,智財局審議決定系爭使用報酬率為「(一)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未稅),大廳以一包廂計。(二)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三)單曲授權(限能依集管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對於原處分(一)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本件智慧局於踐行相關法定程序,並參酌原告、利用人等相關意見及諮詢著審會意見,考量原告管理著作在各KTV業者之點播率及重製率等相關因素後,所為每年每間包廂500元之使用報酬率之審定,應屬合法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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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3日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5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被告自馬來西亞進口有告訴人中茶公司之商標權的普洱茶,中茶公司認為係仿冒品,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輸入罪嫌。一審判決無罪,二審維持,理由:被告以其對普洱茶研究多年之經驗,並參考上揭書籍資料等之內容,且從茶葉外觀印有商標之包裝等判斷,主觀上係認該扣案茶葉係西元1998年或2001年即已存在,而認扣案茶葉係告訴人公司前身中國茶業雲南省公司所授權製造銷售,輾轉售至馬來西亞,因而以新臺幣三百多萬元之價格購買扣案茶葉,並循正式報關程序裝船輸入我國。苟其知悉係屬仿冒品,何以高額資金購買,並循正式報關程序輸入,故其主觀上應非明知系爭扣案茶葉為未經告訴人公司授權製造銷售之仿冒品,核與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主觀構成要件須行為人為「明知」者始加以處罰者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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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3日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5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工業產品行銷介紹手冊中的產品照片與工程圖,法院認為均受著作權保護:
原告所提A、B、F圖之產品照片,就拍攝對象之產品,均經整齊等距排列,或由高而低,或由大而小,另將零件由右至左以綠、紅、黃、藍之顏色穿插,並選擇產品側面上方之角度,用以呈現產品之立體樣貌,已安排標的位置及其與相機間之距離,復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背景、光量、攝影角度、快門或焦距等,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創作者之思想感情,尚非單純僅為實體產品標的物之機械式再現,即應賦予著作權法之保護。。查原告所提C、D、E、G、H、I圖之系爭規格圖,既為產品規格設計佈局之平面線條圖示,其原創性在於將實體設備,以工程繪圖之技巧轉換成圖形,作者並對於其所欲描繪之橫切面有所採擇,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自為圖形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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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3日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王品集團註冊丰和日麗商標,因與他人前案近似遭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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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3日108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發明專利侵權案,因缺進步性,一審判原告之訴駁回,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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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2日107年度行著訴字第3號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原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於99年8月18日公告之卡拉OK、KTV等場所電腦伴唱設備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經被告智財局以101年9月27日智著字第10116004573號函審定:卡拉OK、KTV電腦伴唱設備,以每臺每年新臺幣(下同)2,000元計算(未稅),並自101年2月13日生效,至104年2月12日止3年內,原告與利用人均不得進行變更與申請審議。嗣利用人久莨飲料店等人於前揭3年限制期間經過後,於104年4月7日備具書面理由與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審議,經被告審議後於107年6月8日審議決定系爭費率「卡拉OK、KTV:1、電腦伴唱設備:以每臺每年500元計算(未稅)」。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訴訟。法院認為集管條例第25條第12項所定4個月期間,應為訓示規定,而非效力規定,並無逾期即得撤銷或無效之問題,且自107年3月5日文件齊備日起算,被告於107年6月8日作成原處分,並未逾越集管條例第25條第12項應於「文件齊備」後4個月內審議決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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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2日109年度行聲字第2號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法院專利舉發案所指定之技審官為先前專利審查案之審查人員,智慧局聲請技審官迴避,法院認為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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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2日108年度行商訴字第84號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法院認為兩造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非屬類似,故系爭商標之註冊,應無致相關消費者誤認兩造商標商品或服務為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兩造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加盟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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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0日108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專利侵權訴訟,法院認為被告產品未落入專利申請範圍,亦不構成均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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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10日107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商標侵權訴訟,原告訴被告侵害二商標,其中一商標有惡意搶註情形,註冊因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而有應撤銷之原因,自不得於本件訴訟對被告主張權利;另一商標,法院引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意旨,認為本件有國際耗盡原則之適用,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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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06日108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5號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本案最高法院發回二次,被告歷經一年六、無罪、八月判決,最近一次最高法院發回要求釐清被告主觀上對犯罪事實之認識,智財法院更審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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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06日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7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制服廠商之負責人等侵害國小校徽商標案,一審判有罪易科罰金,二審就刑度維持原判,沒受部分撤銷原判決沒收不當部分,並對參與人制服廠商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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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06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輸入假威爾剛、犀利士,一審判一年,二審判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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