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2第2週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僅撰案件摘要,判決全文請點摘要下方連結。

109年02月06日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高血壓藥品專利侵權案件,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無進步性,且被告藥品未落入請求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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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2月06日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被告在網路賣仿冒名牌服飾、包包、鞋子等,一審判有期徒刑四月易科罰金,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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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31日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原告主張其創作之歌仔戲劇本遭被告改編為客家劇,並公開演出,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及改作之著作財產權。法院認為被告僅參與客家劇的演出,並未參與劇本改作,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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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31日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劉家昌先生主張從未將所創作歌曲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他人,惟喜瑪拉雅公司及大唐公司將其創作歌曲(分別116、75首)登記為著作權人,對外收取本屬被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利費用,而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請求損害賠償。一審判決喜瑪拉雅公司應給付1,500,542元,大唐公司應給付15,176元。二審認為劉家昌先生已將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予訴外人海山公司(認定轉讓證明書簽名為真佐以其他客觀證據),判決廢棄一審判決,駁回劉家昌先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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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31日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主張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及誠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標權,一審獲不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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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31日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法院認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產品確有製造、販賣之事實,被告抗辯系爭產品尚屬研究、發明或測試等實驗階段,尚非無據,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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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31日108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原告之前手○○○前於民國88年6月23日以「風來坊」商標,指定使用於「餐廳、咖啡屋之經營」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並於105年12月23日移轉登記予原告。其後,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與著名商標有混淆誤認情形申請評定,智慧局認為有理由,評定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法院認為本件據以評定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時雖在日本已為著名商標,但參加人所提證據,客觀上不足以認定據以評定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據以評定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並非著名商標。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據以評定商標在我國境內既未臻著名程度,則系爭商標之註冊自無違反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可言,因此不論系爭商標之註冊是否惡意,本件商標評定之申請,即無現行商標法第58條第2項5年除斥期間之例外適用,而仍應受五年除斥期間之限制。原告於系爭商標註冊公告日(89年6月1日)後之106年9月15日對系爭商標申請評定,已逾5年除斥期間,自不得對系爭商標申請評定。判決撤銷智慧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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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30日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00號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法院認為本件二商標指定商品類別雖然不同,但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商品不僅在功能上具有相關聯之處,而其產製者亦有重疊,於實際銷售行為,有同時陳列一處一併對消費者銷售之情形。凡此均可證明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指定之商品間,具有原材料關係,且功能有互相輔助作用,兩者材料、產製者有所重疊,故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有極為相同或類似之情形,判決商標異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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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30日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法院認為「花越香」與「越香」圖樣高度近似,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高度類似,據以核駁商標註冊在先並具相當之識別性,原告不能證明系爭申請案之商標經原告長期廣泛使用,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足以與據以核駁商標相區辨等,認為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可能會誤認系爭申請案與據以核駁商標為同一商標,或誤認二商標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混淆誤認之虞,不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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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22日107年度行專更(一)字第1號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專利舉發案件,較少見的本件是最高行政法院107年03月29日發回(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該判決意旨「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指之新證據係就同一撤銷理由所提之新證據,但對於補強上開證據證明力之補強證據,則非上開條文所規範,除有礙訴訟終結之情形外,自得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提出,行政法院就補強證據自應盡上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職責。」。但發回更審後仍不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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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22日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可對崎嶇地形鑽孔之打樁裝置」新型專利舉發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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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16日108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裁判案由】商標權移轉登記
公司原申請商標遭前董事長移轉登記至其個人名下,法院認為該商標移轉違反禁止雙方代表規定,移轉無效,該前董事長為不當得利,應將商標移轉登記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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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16日10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被告原擔任餐飲公司董事,但未經股東會同意,經營相同業務,並使用餐飲公司之語文著作於其所營店面,被訴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原告主張歸入權)及侵害著作財產權,法院均判准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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