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1第5週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加一件最高法院著作權案件),僅撰案件摘要,判決全文請點摘要下方連結。

109年01月16日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原告「改良之高壓氣瓶」新型專利申請案,經訴外人舉發後提出更正,智慧局審查後就更正事項,准予更正,並做出「請求項2至3、6至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請求項1、4至5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被駁回。法院認為本件不具進步性,原處分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3、6至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審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聲請撤銷原處分上開部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雖主張,若法院認為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請求將原處分撤銷並發回被告機關,使原告有提出更正之機會云云,但法院認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2款規定,原告之訴無理由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僅在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行政法院始可撤銷發回行政機關,諭知其遵照行政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自應以判決駁回之,並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撤銷原處分並發回行政機關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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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13日108年度民著訴字第89號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原告主張被告所使用「風月堂」書法文字侵害其著作權。法院在原創性、實質近似等要件均為有利於原告的見解,但認為被告無侵權故意,駁回原告金錢損害賠償請求,僅准許部分排除、防止請求權之行使(此部分不以被告等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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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09日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1號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電路板自動投料設備」新型專利,法院認為依照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及部分證據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不具進步性因無進步性,舉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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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00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原告銀劍公司委託本件自然人被告開發電腦程式推出相關產品,嗣該被告與銀劍公司離職原告另設公司,並使用該電腦程式銷售相同產品。原告主張被告及其成立公司侵害其著作權。法院認為原告所提證據,不足認定其與被告就該軟體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另有約定,且無同法第13條第1項推定之情形,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自智慧財產法院上訴三年,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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