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9年美國首席大法官用筆名投稿論戰事件

上一篇提到1800年美國總統大選陷入僵局之際,當時的國務卿兼大法官馬歇爾疑似匿名投書報紙,發表有利於自己政治生涯的文章。1801年政治紛擾暫時結束,傑佛遜當選總統,馬歇爾則繼續擔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https://wulaw.blog/2019/01/17/200多年前在美國的匿名投稿事件/

馬歇爾擔任首席大法官任內有名且有影響力的案件很多,但馬歇爾的投稿活動似乎停歇了很久,一直到1819年的一件爭議案件,馬歇爾又忍不住出手了。

1819年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 McCulloch v. Maryland, 17 U.S. (4 Wheat.) 316 (1819)

這案件是關於州權與聯邦權利爭執的重要案件,最終最高法院7-0全票推翻州法院的判決,判決文由馬歇爾執筆。

本案有個重要理念爭點:美國於各州分別擁有主權?還是國家主權屬全美國人民共有?

講到了聯邦權跟州權的爭執,就一定會想到傑佛遜強力主張州權,反對聯邦介入州權事項,州政府與聯邦政府應平起平坐;而馬歇爾則是忠誠的聯邦黨人,推崇強大的聯邦政府,認為各州權利應該處於聯邦政府的控制之下,甚至應該整合為一。

這篇由馬歇爾主筆的判決指出,美國的憲法表面上是各州議會批准的,但實質上是各州人民選舉出來能夠代表各州人民意願的議會批准的,換言之,美國憲法並非各州賦予,而是全體美國人民所賦予。而聯邦政府不論從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是人民決定出來的,權利既為人民所賦,必為人民福祉而服務。各州的確擁有一定的主權,但聯邦政府具有最高的地位,當與聯邦的主權相衝突時,各州的主權必須服從聯邦主權。

約翰.馬歇爾 (第4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任期 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

筆戰開始

這個判決等於是打了州權至上者一巴掌,可以想像得到,上開判決引發了各州及民主共和黨的不滿,許多報刊湧入大量文章批評,而且不乏強有力的法律專業論述,其中當然有許多是以筆名發表。

這時候,馬歇爾忍不住了,他使用筆名在報紙上刊發大量反駁的文章。依照Gerald Gunther教授的研究,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當時最高法院判決受到批評之際,要求其同事布紹爾.華盛頓大法官代為向維吉尼亞的一家報紙聯絡,以「憲法之友」(A Friend of th Constitution)為筆名發表9篇文章,這些文章都是出於馬歇爾手筆。而且,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在寫給華盛頓大法官的信件中說:「…我要對這些批評短文做出回應,我將我的文章發送給您以期發表於亞歷山大利亞的報紙上…一旦刊印,我希望印刷上不要出錯,而且應將這些手稿燒毀…我不希望他們對作者有疑問而找到我。」

想法

馬歇爾用筆名發表文章為自己的判決辯護,不知道對他崇高的歷史地位有沒有影響,不過我看到大陸法官針對自己的判決還寫了一本書,才真正的驚呆了!

本書三位作者就是瓊瑤訴于正案的審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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