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萊博議讀書筆記]罪就埋伏在門前

大概每個人都翻過《古文觀止》,所以理論上都知道《古文觀止》第一篇就是<鄭伯克段于鄢>,《東萊博議》第一篇就是評論這個故事,最初讀到第一篇文章的第一句,就覺得寫得真好:「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獵者負獸,獸何負於獵?」


左傳的記載

這是鄭莊公與他弟弟共叔段的故事。

左傳的文字簡潔,且戲劇性十足:

《春秋》記載魯隱公元年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左傳》對這六個字,把故事說清楚:(以下直接翻譯成白話文,分段標題為筆者加入)

媽媽偏愛小兒子

當初,鄭武公在申國娶妻,叫武姜,生了莊公和共叔段(依照史記,兩兄弟差三歲)。莊公出生時難產,武姜受到驚嚇,因此給他取名叫「寤生」,而且很厭惡他。武姜偏愛共叔段,想立他爲太子,多次向武公請求,武公不答應。

小兒子的貪愚

莊公即位時,武姜請求將制地做共叔段的封制。莊公說:「制地形勢險峻,從前虢叔就死在那裏,若是封給其它城邑,都可以照辦。」
武姜便請求改京城,莊公答應了,讓共叔段住在那裏,稱他爲京城大(同「太」)叔。

哥哥設下陷阱

大夫祭仲說:「凡屬國都,如果城牆超過三百丈,會給國家帶來禍害。先王的制度規定,大的地方城牆不超過國都的三分之一;中等的,不得超過五分之一;小的,不超過九分之一。現在京城的城牆不合法度,您會受不了的。」
莊公說:「姜氏想要這樣,我躲不了禍害的。」(莊公稱母為姜氏是當時習慣,倒沒有不敬之意)
祭仲說:「姜氏哪有滿足的時候!不如及早處置,別讓禍根滋長蔓延,一滋長蔓延就難辦了。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
莊公說:「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
不久,太叔命西部及北部的邊境既聽莊公命令,也聽自己的命令。
公子呂勸莊公說:「國家不能有兩個國君,現在您打算怎麼辦?您如果打算把鄭國交給太叔,那麼我就去服待他;如果不給,那麼就請除掉他,不要讓百姓不安。」
莊公說:「不用,他自己會倒楣的。」
太叔又把兩屬的邊邑改爲自己統轄的地方,一直擴展到廩延。
公子呂說:「可以動手了嗎,土地擴大了,他會爭得民心。」
莊公說:「沒有正義號,召不了人的,勢力雖大,反而會崩潰。」

弟弟終叛被逐

太叔繼續修理城廓,儲備糧草,補充武器,充實兵馬戰車,準備發動偷襲鄭國,武姜則打算開城門作內應。
莊公聽到共叔段偷襲計畫,說:「可以動手了!」,就命令子封率領戰車二百乘前往討伐
京城的人民背叛共叔段,共叔段於是逃到鄢城。莊公又追到鄢城。接著,共叔段逃到共國。(依照左傳,莊公沒有殺共叔段,不過公羊、穀粱都說鄭伯殺段。)

春秋筆法

《春秋》記載:「鄭伯克段於鄢。」,左傳認為依照微言大義,用字遣詞的意思是這樣:
共叔段的作為不像兄弟,所以不說他是「弟」;兄弟相爭,如同兩國君爭鬥,所以用「克」字;用爵位稱莊公爲「鄭伯」,是譏諷他未對弟弟盡教誨之責(個人覺得記載「鄭伯」似乎沒有譏諷的意味,參考隱公十年時,鄭莊公「以王命討不庭」,也是記載「鄭伯」);《春秋》如此記載,表示趕走共叔段就是出於鄭莊公的本意。不寫共叔段「出奔」,因為「出奔」是有罪之詞,如果寫「段出奔共」,是專罪於段,但顯然莊公也有罪,所以史官下筆爲難。(書曰:「鄭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


東萊先生的文章

大部分的人看完這故事,除了感慨共叔段這位媽寶的愚昧外,一定都會覺得鄭莊公心機太深、太險惡了,而且也有不少人在檢討鄭莊公與共叔段這兩兄弟誰比較壞?左傳的寫法已經讓讀者覺得鄭莊公、共叔段及兩人的媽媽都有不小的問題。

東萊先生對鄭莊公批判則更深入,來看看他如何做文章:

一開始就先用簡單但有利的例子: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獵者負獸,獸何負於獵?共叔段就像魚、獸,而鄭莊公就像釣者、獵人,是誰對不起誰呢?

接著一大段就是說鄭莊公雄猜陰狠,對自己的弟弟一定要置其於死地,所以隱匿自己的殺機,一步一步的讓冥頑不靈的共叔段掉入陷阱。

左傳說鄭莊公對弟弟是「失教」,但東萊先生更認為莊公是「導之以逆而反誅其逆,教之以叛而反討其叛。

鄭莊公的心態大概是認為一開始就把共叔段除掉,難免有人不服,等到他罪孽深重時,眾人就無話可說了。東萊先生就批評「殊不知,叔段之惡日長,而莊公之惡與之俱長;叔段之罪日深,而莊公之罪與之俱深。」,如果起了一個殺人的念頭,便是殺了一個弟弟,那麼鄭莊公這一路下來,可能殺弟的念頭,已成千上萬了,這種罪惡上天無法覆蓋,大地也無法承載啊。從這個角度看,難道莊公的罪惡不比共叔段大嗎?

東萊先生認為鄭莊公的心機是全天下最險惡的,但最後卻也認為他是全天下最愚笨的人。因為欺騙了別人,必先欺騙自己了良心,心死可是比身死還嚴重的!一個人良心毀壞了,則他的喪亡也不遠。就如同「釣者自吞鉤餌,獵者自投陷阱」。


心得

手足相殘的故事自古到今都有,從聖經舊約創世紀就看到了該隱殺害亞伯、以掃追殺雅各、約瑟被兄長出賣等故事,都印證著「罪就埋伏在門前!」 。

相信一般律師,不用執業多年,就會遇到各式各樣親人間互相的爭執訴訟,每位當事人也大多認為對方用心險惡,甚至陌生人間可以理解的情形,在親人間卻造成無法跨越的鴻溝,無論案件最後如何,親情大概都回不來了,大家都表示「哀莫大於心死!」

有好多專家在討論「為何親人間更難相處?」,無論是因為不自覺的期待、親近的壓力、情緒勒索、單線思維…等理論的探討,在實際生活中,又難免陷入明知故犯的困境中。

1807061829.jpg


一則迴響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