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分享]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法(上海交大_劉永沛老師)

分享一篇好友文章,蠻有趣的。原文是簡體字發表,經劉老師同意,轉為繁體字在此轉載。文中所引法律條文為中國大陸法律,併請留意。

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法

劉永沛 法學博士
上海交通大學娛樂與體育法律研究中心 主任

機器人作為人工智能的產物,深深嵌入人類的生活中,並在急劇地改變人類的思維。工業機器人和家庭機器人在生產領域和日常生活領域中為人類承擔了繁重甚至危險的「體力」勞動,人類已經習以為常。人把自己視為宇宙的中心,人是機器的主人,秩序穩固。但AlphaGo在2016年3月擊敗圍棋世界冠軍、職業九段棋手李世石,2017年5月擊敗人類排名第一的圍棋棋手柯潔後,震驚之余,驕傲自負的人類開始焦慮,這次也許世界真的變了。

AlphaGo顯示了超人的智商後,宣佈不再跟人類玩了。現在,機器人要進入人類視之為神聖的精神生產領域,進行「創作」,舞文弄墨。2017年5月,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出版了一本很火的詩集,名字叫《陽光失去了玻璃窗》,微軟宣稱這是「人類史上首部人工智能靈思詩集」,詩集署名「小冰」。作為研究知識產權法的法律學人,我首先想到的就是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的關係,這是現在亟需解決的諸多棘手複雜問題之一。而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關於機器人創作行為的法律界定。並假如有人在網上擅自傳播這些「詩」,傳播行為侵權嗎?如果是,侵犯了什麼權利?侵犯了誰的權利?本文就是對這些問題浮光掠影的思考。


機器人作的「詩」是作品嗎?

這本書的書名就很反人類,叫《陽光失去了玻璃窗》,怎麼也想像不出這是一種什麼樣的意境。其中有一首詩,叫《你不過是傷心的假夢》(第158頁):

從夢里的雲
只有秋天的太陽
曾經在這世界
我想起你不過是傷心的假夢

在夢里的雲
只因他已不及柔媚的風雨
我是太陽獨立的地底
我已指著你在渺茫的天空里

還有另一首詩叫《美麗而且美麗的太陽》(第125頁):

有時光偷過了
那是明月清楚的詩意
而今無盡可以廣大的轉變
現在不起的太陽

在你的光陰
這明白清楚
群星與太陽在宇宙的大
美麗而且美麗的太陽

先撇開其他問題,僅僅從這些詩來分析。從法律上看,按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這些作品看起來都不是抄襲來的,是從無限的可能屬中產生的,滿足成為作品的原創性標準,這些「詩」可能構成文字作品。但這僅僅是表象,如果仔細讀一下,你會發現,這些所謂的詩僅僅是文字組合而已,雖然不能說拙劣,但也可以說平庸,甚至毫無意義。即使有可能使讀者不能把它與人的作品區別,也僅僅說明機器通過了圖靈測試而已。機器自己生成的內容不能產生打動人心的力量,既不能產生蘇東坡《念奴嬌·赤壁懷古》「大江東去,浪淘盡,千古風流人物」那樣激動人心的詩篇,也不能產生如余秀華《穿過大半個中國去睡你》那樣直白人類痛苦愛欲的詩作:

其實,睡你和被你睡是差不多的,無非是
兩具肉體碰撞的力,無非是這力催開的花朵
無非是這花朵虛擬出的春天讓我們誤以為生命被重新打開

而且,在詩集中,除了一首《美麗而且美麗的太陽》外,還有一首《美麗而且美麗的人》(第7頁),已經表現出自我的「抄襲」。所以深入分析下去,機器的「創作」,就只是邏輯的排列組合,本質上就是代碼。這些詩,不是作品。頂多,可以算「數據庫」。

但是,從發展趨勢來看,並不排除將來某一天,奇點出現,機器有了意識,甚至情感,機器的「情商」已經達到人類的程度,甚至其同理心已經超越了人類,開始悲憫人類的困境,能夠產生偉大的作品。那麼,其生成內容,是可能成為作品的。


機器人可以成為作者嗎?

小冰是誰?假如這些詩是作品,小冰是詩的作者嗎?微軟全球執行副總裁沈向洋博士在該書推薦序中介紹,小冰已經具有了智商和情商了,似乎可以視為作者。

但是,這會產生更多的問題。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作者。自然人成為作者,是基本的原則;而法人和其他組織,是自然人之延伸和擬制。所以,僅僅從主體上看,純粹機器產生的內容,就不能成為作品。機器人是機器,而不是人,只有人類創造出來的內容才是作品,所以因為主體不適格,這些「詩」也就不是作品,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一定是這樣的嗎?我們得再往下追問。


機器人有權利嗎?

2017年6月13日,康奈爾大學法學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中國法講席教授於興中博士,在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作了題為「概念之樹:法文化發展的主動脈」的演講,談到從「權利」概念的演變譜系看,權利的主體範圍是個逐漸拓展的過程。從成年男人擴展到婦女兒童老人,動物,山川草木,互聯網,機器人。筆者曾專門向於教授討教關於機器人的權利,於教授認為有兩個途徑,一個是從傳統的法律繼續演化適用,會遇到概念的重新定義等諸多問題;另一種思路,是另起爐灶,全新架構,找出新的發展規律。人工智能和網絡世界的發展使知識產權領域成為重災區。知識產權法面臨重大變革,很多東西,不能用傳統的方式解決。從環境生態倫理學的新道德觀,到整容的普遍性,到性別的進一步模糊,即男、女、同性戀、無性人、雙性人的存在等,都在顛覆現有的價值觀。德國式的權利概念,可能已經過時了。權利的主體必須是人的觀念,可能行不通了。

於教授的觀點確實非常有啓發。但是,動物權利(福利)、環境權利等,是人同情心、慈悲心的拓展、擬制,是人類中心主義的擴展。人類所作出的,是實用主義、利害主義的判斷,是環境變化倒逼出現的反射性思考和行動,人類操心的還是自己。即使人類給機器人賦予了權利,如果站在人類的自我中心的角度,用目前的制度框架,仍然會遇到問題。


機器人如何行使權利?

如果「小冰」對其「作品」擁有著作權,按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小冰將擁有著作人身權(發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等)和著作財產權(複製、演繹、傳播等)。如果作品的著作權被侵犯了,如何行使權利?如果著作的人身權由機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代為行使,財產權由機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擁有、行使,則人與機器人之間是代理關係嗎?人是機器人的代理人嗎?機器人有委託人類的權利嗎?如果都沒有,則這樣的權利是否為一紙空文?還有,小冰會死嗎?如果她不會死,這些詩的保護期就是永遠的了嗎?機器人的「死」是什麼意思?是否要重新定義人類?至於權利,如果由機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行使或者代為行使,這與由機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擁有著作權有什麼區別呢?

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機器人可以用來「生產」解決方案,其對於與功能相關的技術部分,可能從專利權和商業秘密權獲得解決,因為專利關心的是新的技術解決方案(《專利法》第二條),可以把這部分視為是心智的延伸;對於與標識相關的部分,可能從商標權獲得解決,商標關注的是符號,機器人可以用來生產符號,而「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商標法》第八條),機器人可以視為人類感覺的延伸。唯對於與表達相關的部分,雖也許能從著作權來獲得解決,但並不容易,「細思恐極」。這是涉及人類心靈和大腦中最隱秘的部分,帶有情感的漲落、意義的堅守。人工智能提出的問題比解決的問題還多很多,這使我們更多地反思自己,以及現在賴以存在的制度。我們現在是在用極有限的世界觀,來看待無限的未來圖景。


換一種思路

關於權利的起源。按照德姆塞茨(Demsetz)的觀點,如果權利行使的效益超過了權利內化的成本,就有必要進行權利界定。如果對「小冰」的著作有市場需求,而划定權利邊界的成本又低,則賦權是可行的。而按照科斯定理,要把權利配置給行使權利最有效率的一方,所以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由「小冰」的所有者或控制者享有權利是有效率的。即使小冰生產的「產品」不是作品,也可以作為一種民事權益來進行保護。畢竟,小冰的所有者,設計、影響、賦予了小冰自我學習能力,這也是需要成本的。法律與技術的互動演化,是推動社會前進的巨大動力,技術是底層的,法律要回應技術的挑戰,完成法律自身的進化。

但是,著作權法本身也充滿了悖論。著作權制度是一種激勵機制,要使作者生產更多更好的作品,增進人類的公共領域,促進精神福祉。但如果機器人能夠創作出與人類水平相當的極為豐富的作品,則作品的供給就將是無限的。索尼巴黎計算機科學實驗室開發的 深度巴赫(「DeepBach」)創作出2503首與巴赫風格高度相近的作品,幾乎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在繪畫領域,也有大量應用。同樣,在文學創作領域,如果讓小冰一直「刻苦」地學習、生產詩,則成千上萬首詩就會在瞬間誕生。不存在稀缺性,也就不存在價值,著作權的激勵機制,就沒有必要存在,著作權法將消亡。這是我們要的嗎?

也許,情況不會這麼悲觀。當未來我們在辦公室與機器人面對面討論的時候,除了性別之外,我們可能還需要再貼上兩個標籤:「人」和「非人」。為了避免對人類的認知造成混亂,把人搞懵,我們在讀詩的時候、聽音樂會的時候、看展覽的時候,可能要區分作者是人,還是非人。就像現在的食品超市,通過基因改造的食物,面對不可知的未來,必須標明「轉基因食品」一樣。對於出版物,也必須標明「人類史上首部人工智能靈思詩集」。


(本文發表於2017年6月20日《解放日報》(思想週刊),有刪節。電子版發表於「知兮書院」(ZhixiAcamedy)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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