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為王?平台為王?權利為王!

「內容為王」已經不是新口號了,從網路興起,甚至說從有線電視興起,就常常聽到了。「平台為王」也不稀奇,前仆後繼的燒錢者從來沒有少過。這一波更看到平台與內容互相合作、跨界或合併,還喊出大IP時代。

無論內容也好,平台也好,在各種產業創新的背後,支柱還是要理解權利的內涵,權利為王才是真的!但IP講的權利,是什麼性質呢?本文簡單介紹最基本但也最常被誤解的著作權觀念。

我國目前著作權法給予權利人十種控制市場用途的著作財產權:(一)重製權;(二)改作權;(三)公開口述權;(四)公開播送權;(五)公開上映權;(六)公開演出權;(七)公開展示權;(八)公開傳輸權;(九)散布權;(十)出租權。

常常有人用物權的使用、收益、處分觀念去理解著作權,所以直覺就認為「重製權是我有權重製,改作全是我有權改作…」。不對喔!前面所提到的十種著作財產權,講的是排他權,也就是說「重製權指的是,我有權禁止他人重製」,換句話說,他人若想要重製我的作品,原則上必須得到我的同意,那怎麼樣可以得到我的同意呢?當然是拿錢來。而且更棒的是,上面說的十種市場用途,我可以分別且非專屬的授權給我認為最適合(出價最高)的人,利用各種授權(收取報酬)的通路來獲取最多利益。

這樣應該比較好理解,為何我們說,著作權法的制定,主要就是將作者的創作導入市場經濟,使權利人可以藉由著作權控制著作的各種市場用途,獲取市場的收益,這也是著作財產權的本旨。

不屬於以上法定十種著作財產權權利範圍的市場用途,則屬社會大眾所有,著作權人無法禁止。舉個誇張的例子:我寫了一本<輕鬆看著作權法>,授權出版社出版販賣,這是將我語文著作的重製權授權給出版社,今天如果有人買了這本書,發現如果把這本書當枕頭,可以有效幫助睡眠,就大量購入這本書,改裝成枕頭販賣;或是有人買了這本書後,發現一頁一頁撕下來,包油條吃特別香,就大量購買當油條包裝紙。無論是枕頭書或是油條包裝紙,這些用途都與前面說的十種控制市場用途的著作財產權無關,我管不著,更不能說人家侵害我的著作權。

頭腦清楚的創業者,如果弄清楚自己的作品如何運用上面說的十種著作財產權,來獲取最大的市場利益,那恭喜您。

要是您能更進一步想出不屬於上面十種著作財產權的市場用途,又能將之商業化,那就要對您表達敬意了,而且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您可能可以省去一大筆授權金,憂的是要預先規劃設計對這種可能不受法律保護的創作,找出可能的保護方案。


衍生閱讀:

對於為何不是所有的創意作品都應該受法律保護?請看這裡

對於不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還可以用民法保護嗎?請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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