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是所有的創意作品都應該受法律保護?

IP(Intellectual Property)產業世代的來臨,讓許多創業者對IP朗朗上口,但總說不清IP是什麼,甚至有人說,我無法告訴你IP是什麼,但就像我看到A片一樣,我看到時我就知道它是了。(這裡當然是引用了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Potter Steward在1964年的名言,對於淫穢色情,「吾見之則吾知之」(I know it when I see it)

創意作品是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或是更精確的說,是否應給予財產權保護?這是智慧財產權理論或是智慧財產權哲學的問題。

這篇短文,簡單介紹一下為何要對創作給予財產權保護的理論,以後再介紹哪些創意作品不受法律保護。

【自然權理論】

人們總是有個這樣的「法律感情」存在:我的創意等同我的血汗,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且是完全周到的保護。

這種想法(對創作者勞心勞力的報酬)來自於於洛克的天賦人權說:上帝把世界給人類,人類對世界本係共有共享,但在實際生活上無法處理資源分配問題,因此人類必須透過勞動才能將自己與世界上資源連結起來,為了生活便利而加以利用。所以,上帝把世界給予勤勞而有理性的人,對於人類勞動的付出給予財產權,並視為天賦人權,加以保護。

但是就算是洛克的天賦人權說,也對財產權取得做了限制:1.不要貪心。2.不要浪費。換句話說,從自然權理論,一樣可以推論出,財產權的保障仍須注意經濟效率以及公共利益,只是一般強調天賦人權的人,有意無意的忽略了這點。

【效益理論】

如果從效益理論來看,為創意作品創設財產權,目的是為了鼓勵創作增加,換言之,立法保護財產權,是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產業發展、文化進步。

將智慧財產權視爲國家政策的工具,則法律必須能促進有智慧、有效率的創作,以增進社會的福利。顯然保護創作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更不可能對創作的財產權給於「毫無保留」的保護。

【人格理論】

人類對於自由意志的表現為人格的內涵,所以智慧財產權存在的合理性,就在於保護創作者所表現的意志。

依照這個理論,可以合理的推演:高度智力活動應受較高或較大程度的保護,保護對象與人格有關,未必與勞動的付出有關。同時因為注重創作者透過作品所展現的人格特質,所以禁止扭曲或竄改原作。

在人格理論下,顯然並不認為勞動付出就應該給予法律保護,更不可能給予無限制的保護。

【社會規劃理論】

受到法律社會學的影響,討論法制目標時,可以考慮法律是否有助於培育或實現一種或多種社會嚮往的文化目標,可能包括:
幸福的社會:鼓勵創作與鼓勵使用達到平衡。
訊息與思想豐富:人們得以實現自我。
豐富的藝術傳統:促進文化發展。
分配正義
參與民主
尊重

上面這些目標,顯然會因為各個國家的的歷史發展、文化背景、經濟現實等情況有所不同。

如果觀察現今智慧財產權制度,可以發現,上述四個理論都有一定的影響力。最常見的爭論也大多來自於前兩個理論的拉踞。

無論基於哪種理論保護創意作品,同樣的,也可基於該理論的反面觀察,來決定不保護某些創意作品。


 

【創意作品為何不直接用民法保護就行?】

私有財産制之主要意義在於維護個人之自由與尊嚴,除有維持社會秩序功能外,亦能促進對有效資源的有效率運用。

一般物權法學者並且認爲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産權,其權利歸屬在法律技術上之處理與實體物有異,雖與物權爲支配特定物權利之性質不符,但因智慧財産權有强烈的排他性,通常也被認爲是準物權,尤其智慧財產權中的排除侵害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等性質與物權之物上請求權具有類似性質,故多以傳統物權觀念去認識、解釋。

將智慧財產權以「準物權的性質」來認識,就其强烈的排他作用而言,似乎並無不妥,但二者性質仍有不同。

物權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權的直接支配性而來,即物權人得依自己之意思,無須他人之意思或行爲之介入,對標的物即得爲管領處分,實現其權利內容,所强調者爲對標的物的現實支配及使用收益,物權法以賦予權利人直接支配權,强調對物的充分且有效率的利用,較無疑問,因爲物權的客體(標的)是在實體世界可以感知、實際占有的。

然而創意作品(知識商品)的價值,不在於有形的機器、書籍等有形的「載體」,而在於其精神成果,換言之,智慧財産權不像客觀有體物有所謂占有與直接直配的觀念,且不會有一般有體物的滅失造成物權消滅的情形。例如:我送你一本書,你把書燒了,也不侵害這本書作者的著作權;我在捷運上看隔壁乘客手中的報紙,也不侵害任何權利。

若智慧財産權也如同傳統物權般强調「直接支配性」,則智慧財產所「支配」者究為何物,顯然不易掌握,例如:取得著作物所有權與取得著作權是屬二事、非著作權人擁有著作的原件亦不得複製該著作、專利權人行使自己的專利權仍有可能侵害他人專利權,這些觀念與物權以占有或登記等公示取得直接支配權的情形迥不相同,以傳統物權的觀念,尤其是「直接支配」的觀念去理解智慧財產,會有困難。

接下來的論述,是從創意產品的經濟學上特性,來解釋為何智慧財產權特別強調「排他權」,而不是「直機支配性」,此部分請參考:從經濟學上的公共財(共用財)性質論著作權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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