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著作權判決快訊:Google圖書館案勝訴判決確定

美國聯邦第二巡迴法院2015/10/16對Google圖書案做出判決,認為Google圖書館計畫,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並不侵權。

2016/4/18,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聽審本案後,Google圖書館案判決確定了。

事實上,在2014年第二巡迴法院對於Authors Guild v. HathiTrust案做出判決後,可以合理的預期Google圖書案的判決結果了。(參加Google圖書館計畫的大學與互聯網檔案館共同建立了Hathitrust,將大規模掃描數位化後的作品,透過Google對外推廣,法院判決認為Hathitrust為作品做索引屬於一種「轉換性使用」,與原始作品的表達性目的不同,而且將作品掃描數位化後,為閱讀障礙族群製作副本的行為也是屬於合理使用。)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October 16, 2015 (2d Circuit); November 14, 2013 (SDNY.)

 

2004年,Google開始了“Google’s Library Project ”,這個計畫與各大圖書館合作,打算將超過二千萬冊圖書掃描並數位化,並可讓使用者利用Google直接搜索。被掃描的圖書包括已經超過著作權權保護期限的公有領域作品,同時也包括那些尚處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書籍。

Google圖書的處理是這樣的:
對公有領域的作品和內容,可以免費全文瀏覽,並提供PDF的格式下載;
對於還處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Google只提供書目、簡介,以及少數章節的閱讀,同時還提供正版的電子書或印刷版購買鏈接。

GoogleBooks04-11

但傳統圖書出版業認為,Google在對圖書進行掃描時,並沒有徵求作者或者出版商的許可。而對於想要建立數位圖書館的Google來說,對每一本書單獨徵求授權許可,必將使計劃被無限期往後延。傳統出版機構有人對此表示理解,並積極與Google展開談判,進行進一步的合作;但也有人以此為理由,對Google提起訴訟。例如從2005年開始,美國作家協會等機構就把Google告上法庭。

經過多年漫長訴訟,2013年美國聯邦法院做出第一審判決(法官為香港出生的華裔法官:陳重光Denny Chin) ,駁回原告的請求。法官認為Google後來改變策略,只容許其終端使用者對於特定著作物從事片段式的瀏覽表示認同,甚至激賞,認為這樣的模式已具備了足夠的「轉換性(transformation)」,並對整個社會的科技與文藝產生了無價的貢獻,從而構成合理使用。

美國作家協會上訴,上訴理由略為:
1.Google將全書數位化重製,讓使用者利用摘錄功能讀取作品部分內容,不是一種「轉換性利用」,而是提供了一個原著作的替代物。
2.儘管Google提供公共接觸的搜索和摘錄功能,並未收費也沒有廣告,但考量其最終來自全球範圍的互聯網搜尋市場的商業動機和衍生收入,書籍項目的貢獻,應該排除合理使用的適用。
3.縱使Google對原著作的重製及相關利用不侵害原告著作,但侵害了原告關於搜尋的衍生權利,使原告受有在搜尋市場的授權收益。
4.Google將全書數位化重製儲存,使得原告的著作暴露在遭駭客入侵,並免費公開傳輸於網路的風險,損害作者的著作權價值。
5.Google將數位化的複製本散佈給圖書館,並不是「轉換性利用」,因為圖書館的允許使用,將導致著作權人受有收益減少的危險。

2015/10/16美國聯邦第二巡迴法院做出二審判決,法官認為,這個案例「檢驗了合理使用的邊界」,最終判定,Google圖書計畫合法,屬於合理使用。法院認為:「Google掃描圖書的目的有高度的「轉換」(變革)意義,它展示的內容是有限的,同時不能取代原著作,而且Google的商業本質和盈利動機,也不妨礙該計畫符合合理使用要件。」,判決理由摘要略為:
1.Google製作的數位化副本提供的搜索功能,是一種「轉換性使用」,這增加了大眾對於原告作品訊息的認知,而不是向公眾提供「受保護原告著作權益或衍生權利」的實質替代物。
2.同樣的,至少在現在的情形,Google提供的摘錄功能,也不是向公眾提供「受保護原告著作權益或衍生權利」的實質替代物。
3.Google所提供公共接觸的搜索和摘錄功能,與原告著作在授權市場的機會不同,作者的衍生權利並不包含「提供資訊」的獨占權。
4.依照目前的環境,以及相關資料,看不出來Google有被駭客入侵的危險。
5. Google將數位化的複製本散佈給參與計劃的圖書館,授權他們作出非侵權用途,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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