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認為創意一定受法律保護,不過這常常是誤解。最近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有一判決,認為三明治不受著作權保護的。
以下簡單介紹這個美國第一巡迴法院在2015/8/21所做出的判決。
1987年,有位名叫Norberto的廚師,受僱於波多黎各(美國境外自由邦)的”南美餐廳“,此餐廳母公司係“Church’s Chicken”(台灣一般稱為德州炸雞)
某天Norberto開發一款新菜色雞肉三明治,命名為“Pechu Sandwich”,也被餐廳列上菜單,自1991年12月開始銷售。
2005年南美餐廳將“Pechu Sandwich”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並於2006年獲准許。
接下來,Norberto控告南美餐廳,主張南美餐廳申請商標時欺騙美國專利商標局,且南美公司侵害其所發明三明治的名稱及食譜,違反著作權法,請求南美餐廳應支付該雞肉三明治銷售一定比例的利潤。
法院並不支持Norberto的請求,主要理由:
1.雞肉三明治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八大類別:
(1) literary works; (2) musical works, including any accompanying words; (3) dramatic works, including any accompanying music; (4) pantomimes and choreographic works; (5) pictorial, graphic, and sculptural works; (6) motion pictures and other audiovisual works; (7) sound recordings; and (8) architectural works.
2.食譜是烹飪原料的清單,只是實現某一結果的功能指示,這張食譜或烹飪指示,不過就是將炸雞、生菜、番茄、起司片及蛋黃醬結合,三明治不是一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3.“Pechu Sandwich”或許可受商標保護,但著作權並不保護短語、標語、口號,所以該雞肉三明治的名稱並不受著作權保護。
4.關於指控故意欺騙美國專利商標局一節,法院認為原告未提出證據。
創意的領域,得到什麼權利未必是最重要的;創意的戰場,也不應該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