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推拿成為金馬獎最大贏家談起

從<推拿>成為金馬獎最大贏家談起
(吳尚昆律師)

摘要:婁燁執導的中國電影《推拿》一片成為第51屆金馬獎最大贏家,畢飛宇的原著小說更值一讀。畢飛宇的原著小說在中國大陸叫好又叫座,在改編成電影前,也改編成舞台劇跟電視劇,其中改編成電視劇後,發生了一件著作權爭議,這件爭議簡單得讓人驚訝為何會發生。

推拿

第51屆金馬獎最大贏家可說是婁燁執導的中國電影《推拿》一片,共拿下了最佳劇情片、最佳改編劇本、最佳攝影、最佳剪輯、最佳音效、最佳新演員六項大獎。在此之前,本片在2014年2月獲得第64屆柏林電影節傑出藝術貢獻(攝影)「銀熊獎」。

筆者還未看過電影,不過早已拜讀過畢飛宇的原著小說,閱讀當時就覺得作者非常的細膩,2010年5月時,我對這本書的筆記心得是「人的尊嚴、愛恨情仇、人情世故,都可以在這本書找到智慧、趣味跟感動。」。

由於這本原著的藝術性多在於人物的心理活動,改編成影視作品難度應該不容易,如果只是強調「盲人世界」或「盲人生活」,那不是援助的核心美感;如果做成「勵志」片,那更容易俗不可耐。

看起來這部電影蠻值得一看的。

畢飛宇的這本推拿在中國大陸很暢銷,在改編成電影前,也改編成舞台劇跟電視劇,其中改編成電視劇後,發生了一件著作權爭議。
畢飛宇的《推拿》2008年9月由人民文學出版社(簡稱「人文社」)出版發行,2011年獲得第八屆茅盾文學獎,此後接連被改編為電視劇、話劇和電影。2013年8月,畢飛宇、人文社發現市面上出現由西苑出版社出版,署名「陳枰」的《推拿》,且在書脊和封面上記載「優秀電視劇劇作全文本」、「根據畢飛宇長篇同名小說改編」等字樣,畢飛宇、人文社認為陳枰未經畢飛宇許可,出版《推拿》,侵犯了其著作權,同時誤導了讀者。

簡單說一下案件事實,原著作者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授予了影視公司,但是明確約定,影視公司不享有獨立出版電視劇《推拿》電視小說的權益。該影視公司再將此項目全權轉讓予禾古川公司,禾谷川公司隨後委託陳枰改編劇本,陳枰完成劇本後,將劇本授權西苑出版社出版。

陳枰認為,畢飛宇小說《推拿》和其電視劇文學劇本《推拿》是兩個獨立著作權,它們之間有著原生和衍生的關係。畢飛宇把小說拍攝電視劇的使用權賣給了北京中融影視公司,而自己跟擁有電視劇使用權的北京禾谷川影視公司簽訂了編劇合同。其中有約定,在擁有該劇本著作權發表範圍內,給陳枰保留圖書發表及其獲得受益之權益。

這個案件,在2014年9月25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起訴陳枰、西苑出版社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陳枰、西苑出版社侵害了畢飛宇《推拿》一書的改編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陳枰、西苑出版社賠償畢飛宇損失14萬元,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8萬元及合理費用5千元。

在知道這個案件時,筆者是很驚訝的,怎麼電視編劇會忽略這麼單純而簡單的著作權常識,而且還能理直氣壯?

將小說改編為電視劇本是屬於「衍生創作」,「衍生創作」也受到著作權保護是沒錯,不過「衍生創作」仍然不得侵害「原著作」享有的著作權,案件中電視劇編劇陳枰顯然將「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誤解為可任意利用他人著作了。

陳枰與影視公司雖就劇本的著作權做出約定,但這些約定還是侷限在畢飛宇的授權範圍之內,其中並沒有包括劇本、電視小說的出版權。所以,陳枰如果拿不出畢飛宇授予出版權的證據,當然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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