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新仲裁規則

(作者:劉凱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

按:台商在大陸投資,與中方企業簽訂中外合資合同,其中常約定如該合同發生爭議, 雙方同意交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修改後的新仲裁規則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重點值得我們留意。
劉凱湘教授是筆者在北京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的指導教授,研究領域為:民商法、經濟法及國際經濟法。劉教授除在北京大學任教外,另擔任中國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特邀專家及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成員,並曾任中央電視台教育節目法學系列講座主講人。劉凱湘教授近日針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修改新仲裁規則撰文,說明新規則的特點,我們得到劉教授的授權,將文章轉成繁體字版,特此致謝。原文請看:http://goo.gl/5iejve

原文標題:更具優勢和更加國際化的貿仲委新仲裁規則
(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凱湘)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委)修改後的新仲裁規則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規則在較多方面吸收了貿仲委多年來的實踐經驗,體現了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更有利於商事糾紛案件的高效和公正處理,其中有三項制度尤為突出:

其一,規定了緊急仲裁員程序。根據新規則第23條規定,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據貿仲委《緊急仲裁員程序》申請緊急性臨時救濟。緊急仲裁員程序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中出現的新制度,它能夠給當事人提供更為周全和妥帖的保障。如果案件當事人擔心時間緊迫或其他原因可能導致證據滅失,或者擔心將來難以有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有其他需要緊急性臨時救濟,可以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所適用的法律向貿仲委或其分會、仲裁中心提交緊急仲裁員程序申請書,寫明申請緊急性臨時救濟的理由和救濟措施,並提供相關證據,貿仲委會在收到申請和預付的費用後1日內即指定緊急仲裁員,緊急仲裁員會在接受指定後2日內制定出程序事項安排,並在15日內根據案件情況作出必要的緊急性臨時救濟的決定。此等決定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可以依據執行地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法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緊急仲裁員程序對於固定證據、防止當事人隱匿或轉移財產、保障仲裁程序的順利推進、保證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等具有積極的作用,有利於更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同時,申請緊急仲裁員程序並不影響當事人依據所適用的法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採取臨時措施的權利。為防止當事人不適當地使用緊急仲裁員程序,緊急仲裁員可以要求申請緊急救濟的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擔保作為實施緊急救濟的前提條件。待仲裁庭組成後,緊急仲裁員程序終止,由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目前,緊急仲裁員程序主要適用於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但在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於貿仲委受理的其他案件。根據香港仲裁條例,仲裁機構作出的緊急措施決定具有與法院命令相同的法律效力。

其二,確立了追加當事人的規則。依據新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在仲裁程序中,一方當事人依據表面上約束被追加當事人的案涉仲裁協議可以向貿仲委申請追加當事人。當然,當事人需要在提交追加當事人的申請書中寫明追加的理由和仲裁請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可以申請追加當事人。仲裁庭組庭前或組庭後均可提出追加當事人的申請。是否追加,由貿仲委作出決定。如果是仲裁庭組庭後追加當事人的,則仲裁庭應就已經進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徵求被追加當事人的意見,被追加當事人要求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雙方當事人應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仲裁庭的組成按照新規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

其三,完善了合併仲裁的制度。如果數個仲裁案件系依據同一個仲裁協議提出的,或者數個案件的仲裁請求依據多份仲裁協議提出,而多份仲裁協議內容相同或相容,且當事人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性質也相同,或者涉及的多份合同為主從合同關係,則在上述任一情形下,根據新規則,經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在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及案件關聯性情況下可以決定將正在進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合併為一個仲裁案件進行審理。更為方便的是,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同意將數個案件合併審理,則仲裁委就可以將數個案件予以合併審理,而並不需要數個案件具有關聯性。當然,實踐中真正合併仲裁的案件通常都會是有關聯性的,例如法律關係的性質相同、具有主從合同關係、系列爭議等。合併仲裁不僅方便當事人仲裁,提高仲裁效率,還可以防止仲裁庭就多份協議或主從合同作出不同的裁決。

上述新規則的實施更好地體現了商事仲裁的當事人自治理念,不僅體現了貿仲委的規則創新意識,也將更有利於貿仲委的國際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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