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_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刑事判決陳昆明殺人案件重點:
1.首次引用兩公約,精障者不得處死刑。
2.刑法第19條及第59條不可混為一談。
3.事實審應就科刑範圍使檢、辯雙方互為辯論。
4.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將論罪事實與科刑之調查程序予以分離,原審於訊問被訴事實後,僅就上訴人之前科紀錄一項為調查,不惟置原判決所審酌量處上訴人極刑之其他科刑資料於不論,復將其中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屬於品格證據等資料,於被訴事實訊問前即進行本案之證據調查,並採為量刑準據之一,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謂合法。
5.事實審應查明殺人動機。
6.台大醫院僅就上訴人「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為鑑定,未就「囑託鑑定時」其精神障礙是否仍然存在之事實為說明,原審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尚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誤。
7.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曾供稱:對於受害者家屬,除了道歉之外,還是道歉,伊母親願意湊新台幣一百萬元賠錢,不奢求別人原諒等語。原審認定上訴人事後不知悔悟,與卷內資料不甚相符,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