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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 月, 2010

賽德克.巴萊商標爭議簡析(一)

賽德克.巴萊商標爭議簡析()

吳尚昆律師

新聞事件的發展(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852250.shtml)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原民會於915日表示,「賽德克.巴萊」具有深層文化意義與族群認同功能的原住民族群文化表現,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應登記為商標,因此該局尊重原民會意見,將依商標法提請評定程序撤銷果子電影有限公司有關「賽德克.巴萊」商標之註冊。另南投縣信義鄉農會尚在申請中之商標,亦會不准其註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定魏德聖的電影「賽德克.巴萊」為商標,原民會昨天發表聲明反對,強調「賽德克.巴萊」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保護、不得登記為商標,呼籲經濟部撤銷商標權。

不過,導演魏德聖前天就已表示,一切都是誤會,因為電影公司只有以「賽德克巴萊」的標準字申請專利,並會把已註冊的商標保留電影與出版品等部分,其餘均轉移給具公信力的賽德克族組織,拍「賽德克.巴萊」目的就是在化解族群衝突,絕不是把族群文化變成自己利益。

賽德克民族議會籌備會主委瓦歷斯貝林說,除非魏德聖撤銷「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並「誠懇的向族人道歉」,否則將燒狼煙發動抗爭,維護族人尊奉「GAYA」(最高生活規範與傳統律法),抵制「賽德克巴萊」電影上映。

昨天行政院原民會已引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呼籲經濟部撤銷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宋恭良表示,依商標法規定,「賽德克巴萊」為原住民名稱,如果未經同意拿來申請註冊,族人或後裔依法都可提出異議。

原民會昨天並警告外界,未來如果對原住民族造成侵權傷害,原民會一定協助族人爭取權益主張。

原民會指出,「賽德克.巴萊」指涉全體賽德克族,既具有族群身分認同的表彰功能,也有作為一個「真正的賽德克人」的神聖寓意,應當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得登記為商標。智財局將「賽德克.巴萊」這樣具有深層文化意義與族群認同的原住民族群文化表現,核定為商標,事涉原住民族事務,卻未諮詢原民會,即允許將「賽德克.巴萊」適用在「冷熱飲料店」、「尿布」、「內褲」、「吊褲帶」、等完全沒有族群文化意義甚至是侵辱文化的客體上,極為不妥。

 

問題簡析

 

「賽德克.巴萊」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嗎?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認為: 「賽德克.巴萊」指涉全體賽德克族,既具有族群身分認同的表彰功能,也有作為一個「真正的賽德克人」的神聖寓意,應當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說這要尊重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的意見。

但是,我們看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3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第4條第1項規定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賽德克.巴萊」很明顯不是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依原民會的解釋,「賽德克.巴萊」指涉全體賽德克族,既具有族群身分認同的表彰功能,也有作為一個「真正的賽德克人」的神聖寓意,換言之,「賽德克.巴萊」是民族的名稱,而不是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原住民民族的名稱可不可以做為商標使用,容有爭論,但似乎沒有辦法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來做法律攻防工具,要說原住民民族的名稱是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實在顯得牽強。

 

如何依商標法解決賽德克.巴萊商標爭議?

            商標爭議還是回到商標法來解決,除了商標權人自行拋棄商標權,維護賽德克.巴萊作為民族名稱的神聖性外,就已註冊登記的商標權,須透過商標評定制度來撤銷原已核准之商標權。即依商標法第50條的規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商標註冊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於註冊後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件爭議可以集中討論將賽德克.巴萊申請做為商標使用,是否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一項第16款及第10款。

商標法第23條第一項第16款規定:商標「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同前所述,賽德克.巴萊指涉全體賽德克族,既具有族群身分認同的表彰功能,也有作為一個「真正的賽德克人」的神聖寓意,應該可以認為是「著名團體之名稱」,所以不應准予註冊。

另外商標法第23條第一項第10款規定: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如果准許賽德克.巴萊作為商標使用,很有可能會貶損其作為民族名稱的神聖性,破壞民族和諧,自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形,所以不應准予註冊。

 

再思考

本件商標已經核准註冊,如果商標權人自行拋棄商標權,可以最快速解決此項爭議,但依電影公司的說法,似乎在協商過程中,也有思考過將權利讓渡出來給原住民團體(http://www.wretch.cc/blog/seediq1930/32819683),看起來魏導演與電影公司也是滿腹委屈與辛酸。我想沒有人會抹煞魏導演為電影藝術的投入與犧牲,也欣見台灣電影有如此誠意的導演投入。不過,在看過好來塢(如迪士尼)如何利用各地文化資產(白雪公主、美人魚、花木蘭等等)來大賺其錢,傳統的文化創作雖然得到了新生命,但也伴隨著重重的銅臭味,我們當然會期待魏導演對傳統歷史文化的商品化,有不同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