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學著作權:公開發表權與引用他人著作

看新聞學著作權:公開發表權與引用他人著作

我們先看看下面的新聞報導
吳淡如擅自收錄歌詞 黃舒駿跳腳
【Upaper╱記者江祥綾】2007.11.08 08:06 am

吳淡如新書捲入抄襲風波,歌手黃舒駿也在昨天跳出來指吳淡如未經同意,將他創作的「台大EMBA症候群」歌詞收錄在書中。
黃舒駿表示:「這首歌未曾公開發表過,只有年初在母校台大EMBA畢業典禮發表過,明年計畫推出20年精選,這首是重要歌曲,她把我的出版計畫都打亂了。」吳淡如則歉疚的說抱歉:「應該是聯絡上的疏失。」
吳淡如日前在新書記者會上,播放黃舒駿的創作歌曲「台大EMBA症候群」,並請時報出版的總經理莫昭平告知,黃舒駿說:「這部分莫學姊有告訴我,當時心想,既然在學校教室辦記者會,所以OK。但她沒有告訴我要在書中放我的歌,幾乎是全部的歌詞都放上去了。」
黃舒駿表示,「非常遺憾」,黃舒駿說:「吳淡如也是創作者,她應該懂得尊重別人作品。」
【2007/11/08 Upaper】@ http://udn.com/

〈獨家〉黃舒駿:吳淡如擅自引用我歌詞

2007-11-07 20:09/張琇琬

吳淡如的新書文章,有沒有抄襲資深媒體人的網路文章,雙方各說各話,事實上,吳淡如的新書,還扯入的另一位資深歌手,就是吳淡如的台大EMBA學長黃舒 駿,黃舒駿今天說,他為台大所作的詞曲「EMBA症候群」,在沒有被知會的情況下,大篇幅被刊入吳淡如新書中,傷害了黃舒駿的著作權及明年發片出書計劃。
學妹吳淡如新書惹上抄襲風波,身為學長黃舒駿也不好過,因為他的創作歌曲「EMBA症候群」也被寫進書裡。
音樂製作人黃舒駿:「淡如用了我的歌詞內容,我看了後,篇幅還滿多的,但是淡如這個作者本人,從來沒有跟我講,沒有知會我,說她會用這個歌詞,比較困擾的是,本來這首歌是明年要推出20週年精選輯,這首歌算是我滿重要的作品。」
輕鬆、朗朗上口的旋律,就描寫了黃舒駿就讀台大EMBA的心路歷程,但吳淡如在新書中,雖註明是節錄黃舒駿作品,但歌詞卻洋洋灑灑印了兩全頁,中間只以兩行字簡單區隔;吳淡如沒有告知就擅用心血,黃舒駿直說有苦難言。
黃舒駿:「無論如何,個人的著作其實都應該,如果你要引用別人的東西,都應該要知會一下,同樣是創作人,我覺得創作人應該非常能體會,作品對創作人的重要性。」
作家吳淡如:「我是有打電話給他(黃舒駿),在他電話裡留言,他的電話,他自己換了電話,我想是中間轉達,其實不應該經過另外一手,我要跟舒駿道歉,我實在是覺得這本來是件很小很小的事情,為了一本微不足道的生活記錄,怎麼節外生枝搞了這麼多。」
因為一本新書,吳淡如不僅為自己惹來一身腥,破壞學長黃舒駿發片、出書計劃,恐怕也是她始料未及的事。
新聞來源:TVBS 更多TVBS娛樂新聞 »

【著作權的公開發表權】
著作權的內容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主要是讓作者能對著作的各種市場用途有一定的獨占權,獲取經濟利益;著作人格權則是側重保護作者藉由著作表現出來的人格完整性,具有專屬性,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或繼承,就算是著作權讓與他人,作者仍然保有著作人格權,而且著作人格權不像著作財產權有期間的限制,換言之,著作人格權不因著作人死亡而消滅,任何人不得侵害。
著作人格權有三種: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以及同一性保持權。
公開發表權是指,作者完成著作後,有決定公開發表其著作與否之權利,任何人不得違反作者之意思公開發表作者未發表的著作。不論發表該著作是否會對作者帶來任何利益,作者應該都有決定是否將著作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的權利。
不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新聞事件中,黃舒駿的說法是,他明年要推出20週年精選輯,他為台大所作的詞曲「EMBA症候群」,是專輯中滿重要的作品,他認為吳淡如新書中的引用摘錄,將打亂他的出片、出書計畫。
如果黃舒駿從未將他的「EMBA症候群」公開發表過,又未將該歌詞著作權讓與或授權與他人,則吳淡如在新書的引用,確實有可能侵害黃舒駿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不過,我們從新聞報導中也發現,黃舒駿表示「這首歌只有年初在母校台大EMBA畢業典禮發表過。」,換句話說,這首歌已經公開發表過了,現在恐怕不能再主張其公開發表權受侵害了。

【引用他人著作】
吳淡如在新書中摘錄引用黃舒駿所創作的「EMBA症候群」,如果確認了黃舒駿的創作具原創性,受著作權保護,則吳淡如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會先被評價為侵害黃舒駿的「重製權」,再檢視有無權利限制條款或合理使用條款的適用而免責。
在這件新聞敘述中,可能適用的免責條款是,著作權法第52條,任何人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以引用及散布,但利用時應明示其出處,且仍應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合理使用的四項標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吳淡如的新書引用黃舒駿的創作,有註明是節錄黃舒駿作品,並未掠人之美,如果引用的方式與程度符合合理使用的標準,即便未事先告知黃舒駿,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合理使用,考量其他創作者或經濟性利用者,在利用著作時,儘量減少交易成本,促使創作更為多元。著作權法至多要求利用時應明示其出處,既不需事前得到作者同意,也不需要事先知會作者。
新聞事件中,黃舒駿感到不舒服的地方是,他的歌詞在吳淡如新書中洋洋灑灑印了兩全頁,中間只以兩行字簡單區隔,而黃舒駿本人在明年發行20週年精選輯,也要出書,吳淡如對他創作歌詞的使用,顯然已經是一種嚴重的「競爭使用」了,只不過吳淡如大概沒想到黃舒駿那麼久沒出片了,竟然計畫最近要出片、出書。
既然,吳淡如的利用並非單純個人使用,而是一種競爭利用,就必須考量上面所書合理使用的四項基準了,這必須就個案綜合判斷了,在此新聞事件中,可能較有爭議或可以近一步思考的是:歌詞著作本就篇幅不大,全部引用是否妥當?吳淡如的著作與黃舒駿可能的著作間市場競爭關係如何?這樣的引用會減損黃舒駿未來出片或出書的經濟價值嗎:。

【近一步思考】
這一次吳淡如出新書,沒事先知會,就引用黃舒駿的歌詞,讓黃舒駿覺得有點受傷。不過我倒是回想起,黃舒駿在1989年3月入伍前,發行了個人音樂專輯「雁渡寒潭」,其中有一首「戀愛症候群」,在當時也引發了著作權爭議,有人質疑黃舒駿是否抄襲日本歌手佐田雅志在1985年發行的單曲「戀愛症候群」,現在拜網路之賜,我們大概都還能透過網路取找到這兩首歌,比較一下。
黃舒駿在出道20年時,碰到了兩件有趣的著作權爭議(也許他並不覺得有趣),剛好角色、立場不同,或許可以讓我們可以對「競爭使用」這個問題有更深一層的思考。


一則迴響

  • j

    2013-04-26

    版主您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假設現在有一個著作要出版,在著作當中引用了周杰倫的髮如雪,並且不是全部引用,只是引用其中的一部份,除了需要在著作之內標明出處與作詞 作曲與演唱者之外,是不需要向唱片公司或者周杰倫本人申請授權嗎?
    因為在這篇網誌裡頭所敘述的,似乎只要是已經公開發表,並且在不改編,不詆毀,不影響原作者利益 ,著作字數的比例遠大於引用髮如雪的歌詞,且在有註明出處的情形之下,是不需要向原作者或者所屬唱片公司申請授權的,是這個意思嗎?
    不好意思,請教了!
    版主回覆:(11/11/2014 05:45:45 AM)
    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是可以不需經過權利人同意的,但是您說“著作字數的比例遠大於引用髮如雪的歌詞“,這就不見得符合合理使用了,一般來說也要看看”被引用著作的質與量“,就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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